从抄袭文章看品格
今天早上,看到泥人所写的《浔阳晚报抄袭门》一文,心中颇感忿忿不平。在气愤之余,感觉很有必要针对抄袭文章说些什么了,特别是对于泥人、对于泥胚网,我是抱着十分感激的心态支持的。
去年八月份我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结识了泥人和泥胚网,并深为其中的文章所感动和吸引,虽然有些文章文笔很稚嫩甚至在逻辑上也有不通之处,但是它们洋溢着生活的热情、青春的激情、美丽的梦想让我感动,让我流连忘返。
现在,泥胚网中的文章已多达一万多篇,其中不乏优秀之作。各地的报刊杂志引用其中的文章也是兴之所致、情之所钟,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遗憾的是其中有极少数的报刊杂志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拿走别人的作品未经作者的同意直接刊发在其刊物上,实在是让人不可思议。而且尤其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是泥人打电话投诉的遭遇,大家虽未亲历,已仿佛置身于事件中,为此深感不平。对于出版商,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强盗的逻辑。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明确规定“公民只要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作品扣押地、复制品所在地等当地法院均可以进行依法审理”。也就是说,从法律程序上说,只要公民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便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海茵发表在泥胚网上的作品《走过婚姻的我》遭到侵权,但泥人并未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对簿公堂,而是委婉地根据对方公布的电话号码进行投诉或沟通,结果实在让人气愤。且不说接线员是否是浔阳晚报的员工,单是从其态度即可看出其职业的素质低下。
无论怎么说,法律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是保护弱小,而且侵权的法律维权在中国也不是什么稀罕事,无须为此懊恼,按照规定的司法程序维权即可。
其次,把别人的东西视为己有,体现的是一种什么品质?体现的是一种虚伪和欺诈。对于一个人来说,诚信是其第一品质,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来讲,诚信是其第一品格。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商品社会,违背诚信的原则也就是将自己置身于十分危险的边缘,可以说穷途末路、自掘坟墓。一旦被人发现,其结果可想而之。即便侥幸不被人发现,盗窃者也会坐卧不安、惶惶不可终日,最终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当然,有些个人或者组织,不顾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公开的倚强凌弱、以大欺小,虽然会获得一时的权势和利益,但最终的下场是十分可悲的。古往今来,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指鹿为马”这个成语就反映了这样一个典型:秦二世时,丞相赵高野心勃勃,日夜盘算着要篡夺皇位。一天上朝时,赵高让人牵来一只鹿,满脸堆笑地对秦二世说:“陛下,我献给您一匹好马。”秦二世一看,心想:这哪里是马,这分明是一只鹿嘛!便笑着对赵高说:“丞相搞错了,这里是一只鹿,你怎么说是马呢?”赵高面不改色心不慌地转过身,用手指着众大臣们,大声说:“陛下如果不信我的话,可以问问众位大臣。”大臣们都被赵高的一派胡言搞得不知所措,当看到赵高脸上露出阴险的笑容,两只眼睛骨碌碌地轮流盯着每个人的时候,大臣们忽然明白了他的用意。一些胆小又有正义感的人都低下头,不敢说话;有些正直的人,坚持认为是鹿而不是马。还有一些平时就紧跟赵高的奸佞之人立刻表示拥护赵高的说法,对皇上说,“这的确是一匹千里马!”事后,赵高通过各种手段把那些不顺从自己的正直大臣纷纷治罪,甚至满门抄斩。
“指鹿为马”这个典故可以说是中国典型公开的“弄虚作假”,其始甬者赵高也是不得善终,最后落了个诛灭九族的可悲下场。
最后,从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讲,引用是可以的,无论是引用作品中的个别字句、段落,甚至引用整篇文章,都要注明文章出处及作者,而且要加上引号,表示引用。如果出版商或报纸刊物整篇或整部刊登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都要署上作者的名字,根据规定支付必要的报酬,以对作者辛勤劳动的鼓励。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在此苦口婆心地相劝那些抄袭别人作品的人和组织,及早的自行悔过,及早的联系作者本人并赔礼道歉,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佛曰:“苦海无边,回头是岸”,只有这样,才能光明磊落、堂堂正正、问心无愧地自立于天地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