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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纪检监察更应自我监察

2014-05-23 16:55 作者:明月 阅读量:1225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记者21日从海南省纪委获悉,海南省临高县纪委副书记陈廷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5月22日 新华网)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执纪监督的职责和使命,作为执纪监督的主体,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接受监督。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典型案件来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谋取私利,背弃了党的优良作风,背离了群众的殷切期盼,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和公信力,制约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被监察对象为了逃避或者减轻党纪国法的监督和处罚,对监察人员联络感情,后大肆行贿,想尽一切办法拉拢纪检监察干部,导致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接受吃请,收受礼物,甚至违反规定,在督查问责过程中遮掩事实,说情开脱,通风报信等。知为行之始,正行先正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突出理想信念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让纪检监察干部严以修身,防微杜渐,自觉做到“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

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律己不严,以为进了纪检监察机关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没有人敢来监督我”。比如近年查处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就狂妄地认为自己是纪委书记,从来都是自己查别人,哪轮到别人查自己,就算查也不怕。其实,纪检监察干部只是党内的普通一员,没有人民群众授予的丹书铁券,犯了错误也不可以免于处理。人民没有、也不可能给纪检监察干部赋予这样的权力和待遇。因此,在对待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时,必须执行更刚性的纪律,严肃法纪,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并及时公开点名道姓通报,彻底打消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的心理幻想,这不仅是对以身试法者的惩治,也是树立法纪权威的体现,更能彰显我们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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