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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提法不妥

2014-11-12 14:14 作者:网友推荐 阅读量:1018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法无禁止即可为”。咋一听,这句话似乎没有什么不对啊,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我就可以去做嘛。但细一琢磨,这句话就有问题了,而且从一位国家领导人的口里说出来,问题很严重。本人虽然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但就我对法律的一般认识来看,这句话存在以下问题。

——“法无禁止即可为”其话语导向就是错误的,它有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去“踩红线”、打“擦边球”之嫌。

法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这个社会规则,是人们社会活动行为最低的“红线”,是不能碰的,触碰到就违法了。作为管理国家和服务社会的政府来说,应该提倡让市场主体远离这条红线,不要去试图踩“红线”打“擦边球”。而提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口号,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有教唆、鼓励那些为了单纯地追求个人私利,本来就想踩“红线”、打“擦边球”的市场主体去钻法律的“空子”之嫌呢?

除了“依法治国”,我们党还提出过“以德治国”。“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借鉴中国历代的治国之道,吸取国外国家事务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如何管理国家事务,如何教育引导人民崇尚高尚的精神生活思考的结晶。

治理国家应该以德为先领,以法为殿后,引导和规范我们这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教育引导我们的市场主体既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要造福社会、造福人民,造福子孙为己任,为“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经济做出贡献。这才是治国的正确理念,而不能站在本来就试图踩“红线”打“擦边球”无良企业的立场为其代言。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法律万能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持“法律万能”论者认为:法律能规范人类社会的所有生活,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能通过法律来解决。正是在这种法律万能的思想指导下,他们就当然的认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行的。我们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一、法只是调整社会规范的一种手段。法律作为调整控制人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略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除了法以外还有诸如道德、习惯、宗教、社会礼仪、规章制度等其他社会规范。除法律以外的这些社会规范也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多的时候需要多种社会规范同时执行才能到达预期效果。

二、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有限的。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即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律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和情感。

法律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得以实施的,为国家公权力的典型表现。法作为精英文化的产物,与市民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普通市民的纯生活领域,诸如家庭关系、亲情、友情、爱情等,司法是不允许进入也是无法调整的。如夫妻感情出轨,未婚先孕等,这些社会关系就更多的要依靠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去调整。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等方面也不适宜用法律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三、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刚性、不完整性导致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规范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社会是发展的,以不变的法律去调整不断变化的社会,法律必然表现出其滞后性、保守性。适应所有人的制度是找不到的,法学家们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天衣无缝、保罗无遗的法典。

另外,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而导致法律本身的不确定。如“车辆不得进入公园”的规定,初看起来很清楚,但是实行中问题就来了,小孩玩的车是不是车,马车、非机动车可不可以入内?还比如当和别的国家发生争端时,我们曾明确要求部队:“决不能开第一枪”。不能用枪,用刀是不是可以?在南海因设置灯塔当我们的战士和对方对峙时就曾用刀子趁其不备时,将对方解决了。指挥为次行动的部队领导虽然没有受到纪律处分,还是被调整了工作岗位,到一个学院当副院长去了。任何一个词,尽管人们想把它界定清楚,但是有很多边缘地带,疑难案件就存在于这些边缘地带。

四、法律执行者的能力、水平、素质等决定法律的正义、公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每个人的素质有高低、知识有多少、能力有强弱。同时人的种族、偏见、丰富的感情和复杂的社会关系,政治立场等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法律裁决者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理解和体现程度。法律抽象的规则与具体的案件结合起来,必须依靠法官的大脑,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五、法律运行环境的局限性。首先,国情及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国情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包括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某一具体的经济制度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关系格局等等。政治环境包括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内的阶级斗争、其他社会矛盾、政治局势稳定与否和国际关系等。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中国这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社会中,道德与法律最为重要,两者是社会关系调控的根本规范,是基本的社会调控方式。但是这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而是时常处于相互冲突之中。中国古代重视道德教化,相对轻视法律的惩处。认为法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道德才能治标也能治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日常法律适用中,主要表现为人情、亲情、世俗道理等观念与法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道德和法律两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差异,及两者变化的不同步。一方面,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对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言具有滞后性。而道德的变化是自发的,不需要特定的程序,这就使变化了的道德观念与不变的法律规定之间可能产生矛盾。另一方面,历史的惯性使得道德不可能一下予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改变。而法律的变化可能却相当剧烈。这样就出现了不变的道德观念与变化的法律在社会形势变化时期的冲突。

第三、风俗习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风俗习惯按照历史学的解读是这样的,自上而下谓之风,自古至今谓之俗。严格意义上来讲,传统中国社会是一种礼制社会,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基本没有发展变化的迹象。而礼制社会的“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正是此种关系的产物,所以流风所及,到今天仍然难改。

综上所述,法律只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仅仅为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其作用也只能局限于自身的范围之内。法律万能说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其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发挥出法律的功效,推动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

——完善法律只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法律永远会存在着空白和缝隙。

法制建设永远落后于社会发展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另外,任何国家、任何时候的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完美无缺,总是有空白、有缝隙或有缺陷的。不然的话中国人大为什么还在继续立法?为什么还经常对现有法律进行废止和修改?这就说明,法制建设是动态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的,只能说我们的法律在不断地建设和完善,而不能说,我们的法律已经非常全面和完善了,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远远不够的情况下,法制建设的空白和缝隙还有很多,我们平常所说的有人“钻法律的空子”就是指的这种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有空子可钻,那些不良市场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钻法律的“空子”或大胆地踩法律“红线”,他们为了钱,没有了是非观念、没有了道德底线、没有廉耻之心,什么事都敢干,什么钱都赚,于是,社会上就出现了用“黑心棉”“地沟油”“苏丹红”“毒奶粉”等赚黑心钱的市场主体,他们为害社会,贻害子孙。为了金钱,就是有法律禁止的比如:“卖淫嫖娼”“贩卖毒品”“污染环境”等他们都敢为所欲为,屡禁不止。何况没有法律禁止的,他们更是肆无忌惮。在我们市场经济建设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提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口号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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