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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需双管齐下:没有买卖就没有拐骗

2014-11-18 10:15 作者:烟雨江南 阅读量:1190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近日看到一篇报道:“福建夫妇苦寻被拐儿子10年,终在邻村找到”(福建日报-东南快报 万代辉 报道),让人感到孩子是可怜的却也是幸福的。但这让人未免又有所反思。

长期以来,孩童被拐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孩童的被拐事件,我国公安机关也做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遏制犯罪行为。在2013年就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拐”行动。这是新世纪以来我国警方开展的最大范围的一次“打拐”行动,也是儿童第一次被列为“打拐”行动中的首要救助对象。但令人担忧的是,拐卖儿童的现象今后还会发生,又该如何去救助和保护我们的孩子?

笔者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骗”。导致拐卖儿童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所导致的买方市场长期存在;而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对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其惩罚力度却远远不具有威慑力。

《刑法》第241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但是,该条第6款却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无疑降低了遏制犯罪的成效,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放纵。

笔者认为,被拐卖儿童也有可能被强迫乞讨,相关立法工作对于打拐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流浪儿童受到不法分子的控制,或者年龄太小,使得孩子无法主动寻求救助;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坚称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以此逃避法律制裁。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乞讨儿童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拐卖儿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

即使在《刑法》第26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禁止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这远远不足以让被金钱所迷惑的犯罪分子产生畏惧,所以笔者建议即使是亲生父母带着子女乞讨牟利,也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作者:烟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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