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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下“人情贪腐”的外衣

2014-11-22 15:53 作者:付杰 阅读量:1138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新华网:自中央八项规定发布,至今年9月30日,全国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万多个,其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收送节礼”的“案发率”排名第四,5000余干部因此被处理。

过年过节、婚丧嫁娶,亲戚朋友送来祝贺或者慰问,同时随些“份子钱”以示心意,自古无可厚非,成为传统习惯。中国人常说:“礼多人不怪”、“礼尚往来”、“礼轻情意重”等。此“礼”不仅仅是“礼貌”、“恭敬”、“谦卑”,自然也包括金钱、礼物等。这些金钱和礼物本来只是心意的一种,独特为有形的载体,不料如今却成为大多数人衡量情义的砝码。更可悲且可恨的是成为了某些官员冠冕堂皇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贪腐的“面具”和“魔法布”,成为所谓“人情贪腐”。

诚然,我们知道,“人情贪腐”属于腐败问题,凡是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以此大肆收取下属或同事礼金,且不论礼金收取礼金数额多少,有无故意借机敛财的动机,单单一个“大操大办”就不符合一个为官者应有的作风和态度。为官者奉行的应该是“廉洁清明”、“厉行节俭”、“务实亲民”。第一,“大操大办”而不是“小操小办”体现了其奢靡、浪费之风,第二“大操大办”风生水起、沸沸扬扬,生怕人不知,体现了其攀比、虚荣的心理,第三,广发请帖,大肆宣传、炫耀,更有借机敛财的不良动机之嫌,体现了其贪婪欲望和霸道的作风。由此,虽不能果断的说“人情贪腐”就是犯罪,但其毅然违背了国家对党员和公务员的先关作风问题的规定,已到了犯罪悬崖的边缘。

借过年过节婚丧嫁娶而敛财的“人情贪腐”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根据《刑法》条文以及刑法学著作,我们知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收受别人的“大额礼金”算不算受贿?如何区分一般收礼和“人情贪腐”?又如何区分此“人情贪腐”是否构罪?让我们一层层剥下“人情贪腐”的外衣,看看其真面目。

第一,一般的亲戚朋友送礼,只因情义,送礼金额不高,大概在100到1000元不等;而非亲戚朋友少则数千,多则上万,显然已不再是“情义”那么简单,跟可能是“利益”。第二,一般没有“人情贪腐”动机的人,不会大肆声张自己的“婚丧嫁娶”、“生日”等,也不会邀请并不熟悉的同事或下属,通常比较低调。反之,则可能是故意敛财。第三,送礼之人多为自己的下属或者与自己所管辖范围有关的企业老板等,他们的目的无非是巴结领导,方便自己。

而受贿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或行为。“人情贪腐”的一个最重要的“挡箭牌”或者“迷魂药”就是,很多送礼之人并没有立即表示要获得某种利益,因此收礼者就显得心安理得,堂而皇之。而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送出去的迟早要获得回报,这就是某些人对当官者的“感情投资”。无疑,“感情投资”便是埋在当官者身边的“定时炸弹”。一旦为官者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表示即可构成受贿。受贿的方式很多,如果故意大操大办“生日、婚丧嫁娶”等,对自己的下属广发请帖,笔者认为则可能构成索贿,即利用自己的职权可下属听从于自己或有求于自己的欲望,使下属迫于压力而不得不“随礼”。

由此可见,“人情腐败”决不可小觑,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群众媒体应发挥监督举报作用,还“礼”一个清白,还“礼”一份儿“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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