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问题要从源头抓起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挣的都是血汗钱,用工单位本不该拖欠他们的工资,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的工资总会被拖欠。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受伤的总是农民工:由于讨薪未果,有的选择了放弃,有的选择了跳楼,有的选择了暴力,而自己最终也是人财两空或身陷囹圄……
为了有效防止和妥善解决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采取诸如春节前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大突击”、“大清查”等专项清欠活动之外,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欠薪问题。因为“大突击”、“大清查”等活动只能治标而治不了本。
一要提高用工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主要还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等。针对这些问题,人社部门等要经常举办农民工技能培训班。一方面要让他们通过培训有一技之长,一方面要让他们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外出务工需要注意的事项。另外,还要深入用工单位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尤其要帮助广大农民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即不管到哪个企业干活,都要先了解企业及老板的情况,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地点、工资报酬及结算方式、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合同,就要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一旦时间长了,活干的快完了,欠的薪多了,风险就越大了。现实中,许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往往就是因为怕丢工作没有及时向用工单位索要,或者在小包工头那儿干,工资等都是口头约定,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到了年关,工资要不上才去找劳动部门处理。这样不但给劳动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也难要到工资。
二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管理权限,劳动保障是由人社部门负责的。这就要求人社部门必须加大平时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深入到农民工比较密集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场地等认真检查排查,及时掌握用工密集企业、新项目、新公司的用工情况,要求用工单位招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按月报送职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要突出治理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要规范建设施工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招投标、承包分包、建设施工、劳务管理等各环节制度。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资信评价追踪机制,提高进入门槛,加强信誉管理,避免供大于求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加大打击“挂靠”行为的力度。杜绝垫资施工,规范发包承包行为。禁止采用等于或低于成本价的超低价方式中标承建,禁止签订“黑白合同”垫资施工的行为,禁止工程层层转包,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明确承包责任,减少工程款纠纷和工程款拖欠,坚决杜绝项目资金未到位之前就开始施工。
四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施工企业申请开工许可前,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即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专户存入一定数量的保障金,用于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时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现实中,正因为许多地方仍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一些企业才敢大胆欠薪。对于这种行为,必须狠加治理。
五要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以及故意拖欠工程款的打击力度。2011年2月26日,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对恶意欠薪的必须依法严惩。除此之外,还要认真清理“三角债”,对故意拖欠工程款以及恶意欠薪行为的企业应按清欠政策有关规定追究清欠责任,并予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停止其参加招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