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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精神障碍”下的过错买单

2014-12-25 16:33 作者:烟雨江南 阅读量:1225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2014年10月30日,宁波大学附属医院耳鼻喉主任医生潘炽敏驾驶大众高尔夫轿车在江北区育才路一带连续撞飞5人,致1死4伤。事后,潘炽敏当即被江北警方控制且被刑事拘留。但12月21日,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肇事者潘炽敏已被释放了。理由是警方根据精神鉴定报告认定其有精神障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撤销了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12月22日,新华网)

受害人除了已离世的一位,其余都还躺在病床上,而交通肇事者却因其“精神障碍”逃脱了法律责任。我们暂且不提这场交通事故,作为一名医生,难道该医院中的其他医务人员平常都没有察觉到他的神经有点异常现象?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如果这名医生在治疗患者的过程当中,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敢说医院在人员管理这块没有一点责任缺失?

作为交通肇事者,事故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而家属却自始至终没有探望过受害人,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肇事者的妻子与受害者家属见面还争吵了起来。请问看到因为自己的丈夫而躺在病床上的受害者难道连一点愧疚之心都没有吗?“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有这样一位妻子,这位医生的医德不免让人产生质疑。

在这样的“天降人祸”下,家属质疑警方出具的鉴定报告是人之常情,作为事件处理者的警方来说,就应该本着公平办案的态度给受害人及家属提供可以提供的详细的检查资料,而不是一味的拒绝。

一句“无刑事责任能力”就给这起交通事故结了案。那受害人的损失谁来承担,难道就只有自认倒霉?在这例案件中,不管是家属、医院,还是警方都让笔者觉得心寒,这些机构都真正把群众路线、作风建设落到实处了吗?

“刑责已免,民责难逃”,希望受害者们在民事赔偿方面提出要求时,相关单位能够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责任,还受害人一个心安。(作者:烟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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