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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赔偿的标准应该尽快建立

2015-01-29 12:07 作者:夜·暗 阅读量:3383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今年初安徽祁门县的民警“喝酒致死”事件近日浮出水面。12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1月17日,南方都市报)

从新闻内容里可以看出,这个事件的起因是因为两个派出所之间的交流学习,学习之后的当晚,在派出所附近的酒楼上进行了“工作晚餐”,也可以说是公务接待。酒桌上一共13人,而除了司机以及值班人员 ,其余的8人饮酒6瓶古井原浆白酒,还包括了啤酒11瓶。具体的其他用餐内容如花费金额多少则没有进行公布。但只就从饮酒的数量上来看,8人喝掉6白酒,外加11瓶白酒。这样的工作餐,似乎已经超过了常理的“标准”。所以,这到底是不是工作餐?

在本案当中,导致民警喝酒致死的惨剧以及事后的赔偿标准,其焦点都集中在“工作餐”与否的判断上。如果这是工作餐,那么毫无疑问,当地所属公安局按标准和规定应该予以工伤标准来予以合法赔偿。但如果被界定为“非工作餐”,那么就不应该以公器公款来赔偿不幸死者,家属要想获得合理赔偿,需要寻找其他途径。但问题就出在,我国的因公用餐的时间和“标准”上面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在这样一个关键节点上就出现了定义模糊。

当然,最痛苦同时也是最希望获得赔偿的是死者家属,死者下班之后被领导邀去工作陪酒,若非为了工作,为了维护领导权威、为养家糊口,没有人会愿意拼着命来喝酒,死者家属想当然的也绝不乐意看到此事的发生。所以,该赔偿方案不管是从法律还是其他方面都存在着种种矛盾。首先,赔偿款项和流程是否合乎程序,公款垫付单位的预支是否合理合法。另外,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起公务接待标准,让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更加透明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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