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待遇”后更应依法治警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相关改革方案近日经中央审议通过。改革方案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这次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其中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等主要任务,以及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等改革措施,都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安工作,有利于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因此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共鸣。相较这些内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虽然主要与警察群体的权益和保障有关,却也同样是深化公安改革、确保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有力举措。
人民警察属于公务员范畴,公安机关是行政体系的一部分,这次改革提出警察的管理和保障有别于其他公务员,公安机关的工资待遇保障有别于地方其他行政机关,而且明确提出警察的生活待遇要“高于地方”。让警察群体享有“高于地方”的待遇保障,既是为了弥补他们付出的辛劳和做出的牺牲,也是为了保证警察队伍的稳定性、战斗力和职业尊严。
在改革的同时,我认为与“高待遇”相对应的是,必须在更高的层面依法治警,以更加规范完备的制度从严治警。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深化行政审批、社会治安治理等各项改革,剥离附着在公安工作某些环节上的不当利益,在保障“皇粮”供应的同时,切断公安机关吃“杂粮”的渠道;另一方面,要全面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特别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执法公开,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打造覆盖执法办案全过程、全环节的责任链条,真正做到把警察权力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作者:鬼巾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