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父母离婚就能保护好孩子”的思考
近日,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据报道说民革中央将提交提案,建议修订《婚姻法》,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
对于这份提案,我是这样认为的:首先他是有良好初衷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父母离婚,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但很可能“好心办坏事”——以剥夺成年人的离婚自由权为代价,未必能换来对未成年人更好的保护,反而可能给一些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父母都是爱自己孩子的,当夫妻感情破裂,有些人选择离婚也好,有些人选择隐忍也罢,每个人都会把孩子的成长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然后作出“最不坏”的选择。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说到底是公民的私事,法律之手不可伸得太长。
首先,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婚姻自由如何取舍?还有,限制离婚与保护离婚自由,哪个对孩子更有利?我觉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禁止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夫妇协议离婚,即使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人们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却因此遭到损害。保护未成年人固然很重要,但保护婚姻自由也很重要,我们不能顾此失彼,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置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于不顾。父母离婚确实会对很多孩子造成伤害,但话说回来,强行禁止父母离婚就真的对孩子有利吗?恐怕未必。强扭的瓜不甜,当夫妻感情破裂无以维系,还把他们强行捆绑在一起,对夫妻双方而言是痛苦的,对孩子而言更是不幸的。
作者:鬼巾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