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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证书是否能够“将功抵过”

2015-04-15 16:09 作者:夜·暗 阅读量:3682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记者昨天获悉,昌平区政协原副主席任鹏举因受贿168万元一审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任鹏举11项受贿时间从2010年至2014年,都是其在担任昌平区市政市容委主任时发生的,而其中10笔贿款,是作为春节礼品送上的。(4月11日,人民网)

在庭审当中,任鹏举的律师出示了当初他当初在任上获得的“荣誉证书”,并加以辩词,要为任减轻刑责。但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任鹏举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赃款也已如数交回,属于宽大情节,所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对于他的辩护人拿出来的荣誉证书,却没有作为减轻刑责的证据。

一张荣誉证书可能算不上什么,那或许只代表着过去某段时间的工作成绩,或者,有甚者,一些乐于给自己“加封”头衔和光环的不法官员,喜欢给自己加诸一些荣誉头衔,证书不值几个钱,称号、称呼也只是可以在会上宣布一下就可以变成政治资本。所以说,荣誉证书是否真的能够代表“荣誉”,代表过去的工作成绩,在单位和当地的认可度,还真的是很难说的一件事。

荣誉证书或许是真的代表着过去的工作成绩,或许代表着相当不错的工作成绩。但是,有句话说的好,人不能躺在功劳簿上混吃等死。过去的成绩和荣耀都成往事,如果有这种心态,以为可以把工作成绩与贪腐带来的后果相互抵消,那就着实小看了党纪国法的“六亲不认”。

将功抵过不是一种现代法治精神,凡是那些敢于逾矩的,敢于挑战法律威严的,不管是过去有多大的功劳,也不管有多大的能力,都会受到法律严厉而公正的制裁。

所以说,法律是一根准绳,也是一面镜子,它能准确衡量和照出一个人,一个官员是否是一个合法的公民。有了合法的身份,然后才是一个正当的官员干部。

所以说,荣誉和荣誉证书是社会以及党政组织给予过去工作的肯定,却不能拿它来做“挡箭牌”。实际上,有一些曾经的落马官员就是没有厘清这里面的关系,不少人就栽在这种认知错位上。广大的党员干部对此应该深刻的引以为戒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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