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婷:四川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监督者的再监督
11月3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获悉,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始终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日前,四川省纪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
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现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保证,只有纪律严明,才能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才能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而在实行纪律的过程中总会有人不遵守,这就需要有人监督执行,而纪委就是纪律监察部门,它不仅要监督他人,同时也受国家和群众的监督,让纪委作为一个监督者的同时也要受再监督。
在工作中,纪委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还要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等。可以说纪委在进行反腐倡廉的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没有它反腐工作就不能如此顺利地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面也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当前纪检人认真思考和努力实践的核心问题,落实纪检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新时代的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内在要求,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但是正因为纪委对于反腐及党风廉政建设如此重要,所以也需要相应的制度和纪律来对它进行制约以及监督。
此次四川出台责任追究办法对于全省各级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领导机关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等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追责规定。《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类型,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明确了从重、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等。把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纪检机关(机构)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相信有了这一系列严管监督,监督者将会更好、更有效、更严格地监督他人和被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