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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戴枷锁,用人更规范

2015-11-26 12:44 作者:风信子 阅读量:935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湖南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了《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同籍贯,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摘京华日报)

“若干规定”一出,有人点赞也有人不理解。有人调侃 “是不是也不能同姓?”有人认为这是防止用人腐败,搞小团体主义的有力举措。对此,笔者认为“选好一个人,激励一大片;选错一个人,打击一大片。”组织部长与同级党委书记关键不在于同籍贯,而在于是不是为民选人、为民用人、依法依规办事。

如果公道正派、有德有才者入不了组织部长的“法眼”,而某些与组织部长是老乡的庸才却能登上高位,无疑后患无穷。尽管选拔什么样的官员,不是组织部长说了算,但组织部长有考察推荐权,他们一旦与同级党委书记达成默契,就方便搞“小集团”“小圈子”。但凡属小帮派、小团伙,基本上都是利益的纠合,而非对籍贯的认同。换言之,即便不是同籍贯,在利益驱动下也可能搞圈子文化。因此,组织部长与党委书记不同籍贯,不等于两者就不会勾结;市县组织部长未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不等于就不腐败。如果只是盯着是否同籍贯和是否在成长地任职,而忽略了其他环节的监管,无意是对小集团、小圈子的放纵,对腐败的警惕的放松。

防止裙带关系,遏制小圈子主义,确保组织部长当好选人用人的“守门员”,并无捷径,需从多方面入手。比如竭尽全力捍卫程序正义,严格按程序办事;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避免个别人代替集体决策;此外,颇为有效的措施就是强化监督,既要有体制内监督,也要有公众监督。组织部长有无私心,是否恪守公平,与同级党委书记是否勾结,有无苟且行为,不妨放手让公众监督评判。

湖南出台的规定,效果如何还需要检验,防止用人腐败,防止结党营私不可能功于一役,但湖南的此项规定值得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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