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自杀”怎成“卸责”之选项
据深圳公安南山分局微博,12月27日21时,公安机关接报称,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有人坠楼。接报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现查明,坠楼者系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死者身份为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12月28日腾讯新闻)
正当深圳滑坡抢险救援工作还在紧张进行中,深圳市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远安坠楼身亡,让人唏嘘不已,给舆论离下太多的思维空间:城管局长为啥要自杀?难道与此次滑坡事故有关?
此次“12.20”深圳滑坡事故已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深圳警方随即对滑坡事故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事故即将进入后续的问责处理环节时,结果出现了城管局的原局长自杀事件。对于公众来说,这岂不是一个“自知难逃法网,只得自行了断”借此“卸责”?实在是耐人寻味,发人深省。
据《深圳特区报》称,事发原因初步断定是临时余泥渣土受纳场违规作业所致,而受纳场是原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徐远安等人批准的,虽此消息官方未予证实。但当时负有主体责任的一把手正是跳楼的城管局局长徐远安,这就不难猜疑单位审批环节中玩忽职守、安全监管不到位的甚至有权力寻租的问题了?深圳市委、市政府已向全国人明确表示了要积极配合调查、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严厉问责的承诺,在调查即将“拨云见日”之时,出现“局长自杀”吃惊一幕,不难想像事出有因。
不管有无责任?还是责任的大小?而作出“自杀”的冲动,演绎一场悲剧的故事,无疑是草率之举,丝毫不会博得人们的同情。与其“以死谢罪”何不如勇于面对,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接受处理,以警示他人。
不可否认的是,安全生产事故几乎都是“人祸”所为,深圳滑坡事故是这样,山东坍塌事故也是这样.......每每发生灾难后追查的时候,无一都是当地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监管一直在空中盘旋,最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将倒逼责任落实落地,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进入“风险社会”时期,虽然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总能看出一些先兆。就算不可抗力不可避免,但是决不能为借口逃避安全责任,如果相关部门能有一些风险责任意识,监管措施精准到位,事故隐患的排查细致认真,才类似事故不可能再次发生,“官员自杀”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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