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名鸣:强化超前监督与过程监督提升纪检效能
昨日,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南粤清风”通报称,因违规用公款宴请和发放福利等,对清远清城区检察院6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严肃问责,其中清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运成被撤销党内职务。(3月28日《东方网》)
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理应对“八项规定”和各项党纪党规有更加深入、更全面的认知。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也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本质了然于心,按理说,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也是震撼心灵、坚定党性的过程。然而,事实证明,即便有再深刻的思想认识,没有外部的严厉监管,行动上就会失规失范。
在该案件中,清城区检察院班子所成员均被问责。检察院院长被撤职,纪检组长和副检察长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办公室主任、案件管理中心主任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其它三名党组成员也被问责处罚。在这起违规事件中,“一把手”和纪检组长在履职尽责方面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监督失职,进而导致纪检监察放空。
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正确认识加强党内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与防范腐败、保护干部、维护大局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支持、鼓励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大胆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决策和各项重点工作,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同时要适应党内监督工作发展的需要,更新观念,调整工作布局,加大治本力度,防止重惩处轻监督、只办案不监督。
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以监督为中心职能的意识,以惩处确立监督的权威、强化监督工作力度,以教育增强监督意识,将保护寓于监督的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从事后监督转为加强事前、事中监督为主的全方位监督,重点放在领导干部及其权力所涉及的重点领域,对“人权、财权、物权”相对集中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加大监督力度,做到其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纪检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