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恩:涉案钱物为我所用,办案岂能见财起意
4月13日至15日,陈一超行贿案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甘肃张掖金矿商人行贿案尽管还没开庭、更没定罪,但早在4年多前,陈一超至少千万元的财产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2016年04月16日,来源:中国青年报)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本来是生存之道,但是,靠执法办案为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办案人谋取金钱物资上千万,并且“上山打鸟,见者有份”,好多人都“享受”了办案带来的额外“福利”,岂不皆大欢喜。张掖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上演的这一出“好戏”令人瞠目结舌。这些年,清水衙门不清怵目惊心,执法机关知法违法,纪检监察干部执纪乱纪问题屡见不鲜不是个案,一些海关成为索贿“鬼门关”,一些交警强要“买路钱”,一些片警收取“保护费”,甚至个别村干部给群众盖个章也要送一只大红公鸡等等。害群之马为害之烈,苍蝇老鼠祸害之广实在不可小觑。
法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纪检部门、司法机关是捍卫严格执纪、司法公正的的中坚力量,《刑法》第270条规定: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犯侵占罪。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机构在法院判决前都只能暂扣财产,不能转移所有权。若财产转入个人名下,“就是违规违纪,是新的腐败”。中纪委、监察部规定,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对于一系列 “高压线”式的规定,恐怕这些身披纪检监察检察官“大红袍”,头顶 “庄严国徽”的办案人不可能不知道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纪律挺在前面,法律之剑高悬,防止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灯下黑”,不允许办案中顺手牵羊或者强取豪夺。办案经费不足,可以请示增加预算,就决不应该乱伸手。试想,纪委、检察院干部屁股乘座宝马、帕杰罗、奥迪Q7越野车风驰电骋,虽然威风凛凛,却相当于坐上了“炸药包”,或许不会粉身碎骨,也会留下不光彩的“疤痕”。
【作者谢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