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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官员惩处有弹性,痛的领悟后能改过自新

2016-05-09 09:12 作者:安全第一 阅读量:1211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医者,父母心,对病人的病情绝对是认真负责的,一一排除的,所以对我们的一些领导人一不小心违反了党纪,就必须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改变那种接到问题反映,不去“惊动”干部,眼看着他的错误越来越严重的做法,有了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鼓励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多大的事都主动找组织讲清楚。任何犯了错误的干部,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要让他把病治好。纪检干部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敢于、善于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真正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在监督执纪工作中。

1942年2月延安整风开始时,毛泽东在《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1944年4月,他在《学习与时局》的报告中对这一方针又做了进一步阐述:“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他在解释这个方针时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对于一时“昏了头”的违纪干部,如何进行召回教育?对于“回炉淬火”的问题干部,如何重新起用?唯有教育到位、复出透明、用之有道,让人民群众看到程序的透明公正,看到问题官员的悔过自新,才能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发挥效用、落到实处。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这就说明,在反对违纪行为与反腐败斗争中,要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除了极少数屡教不改、不可救药的分子外,对一切犯错误的同志,不论老干部、新干部,党内同志、党外同志,都要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采取教育为主的方针。

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从一开始就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及时帮助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让很多人避免违法。对党和干部负责,就要时刻用纪律这把尺子去约束、去衡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做到有病早治、防微杜渐。领导干部们,不要抱有挠幸心里,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脚的,党纪国法是抵制腐败的铜墙铁壁,一不小心触碰,会经历化茧为蝶的,这个过程的蜕变是多么痛的领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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