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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党纪必食恶果

2015-11-10 08:42 作者:雨艳 阅读量:1487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广东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以身体有病为由长达1年多不归,在省纪委宣布对其立案调查后,拒不配合组织调查……并自辩说到,“一些小问题可能人人都有,但我真找不到有什么严重违纪问题。”(信息时报11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五十七条规定,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面对省纪委下达的“最后通牒”,他还自称“反反复复地在脑海中过滤,真找不到有什么严重违纪的事情”。私自出走不算违纪吗?不听组织的招呼不算违纪吗?况且,通过调查,2008年7月,其授意下属企业划拨90万元购买日产豪华越野车一辆,长期归个人使用。2008年8月至2013年2月,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16多万元,在本单位及下属企业报销。还好意思大言不惭地说自己很清白。

省纪委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提升到新的高度,反复强调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然而,刘富才依然故我、目无法纪,置党纪党于无物,将自己置于党纪党规之上,影响恶劣。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面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也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日前,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富才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

刘富才严重违纪案的严肃查处释放了一个信号:对于违反党纪,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务高低、党龄长短、是否退休、身在何处,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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