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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私盖暴露监管漏洞

2015-11-27 08:32 作者:雨艳 阅读量:1940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而且,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去年底刚刚荣获江苏省优秀法庭庭长的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庭长黄涛向记者承认,保证书确是其所写。(11月25日《山东商报》)

官员给情人写离婚保证书,之前不乏先例,往往成了他们违法乱纪活动中比较吸引眼球的细节。这好像是为了显示他们有“契约精神”,其实恰恰反映了这种不正当关系中的信任稀缺和见不得人。在这类奇葩案例中,黄法官的级别并不算高,但比较雷人的是,这些保证书时间横跨5年,有的甚至加盖了法庭公章。

公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物质体现和权力授予。换句话说,公章在一些场合就是相关主体的“化身”。因此对公章,尤其是国家机关公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国家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而黄某作为一位在基层工作多年,更被评选为2012-2013年度江苏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的法律工作者,对涉及公章的相关法律法规想来并不陌生。可见“用公章证私情”一事并不是什么一时糊涂,而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罢了。

盖了公章的“保证书”虽不过废纸一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却直接暴露出该法院在公章管理和使用上的无序和混乱。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并且由专人保管,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这几份盖了戳的“保证书”也给所有国家行政机关敲了一记警钟——公章虽小,意义重大。唯有建立健全公章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真正把专人专管和使用审批原则落实到位,才能让这类“乱盖章”的黑色幽默不再上演。(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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