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章写作网 >杂文 >时事评论 >别让“立法”只为“立罚”

别让“立法”只为“立罚”

2015-12-01 13:15 作者:雨艳 阅读量:870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脏车、破车上路,未来在南京可能会受到处罚。近日南京市法制办就《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草案中规定脏、破,有碍市容观瞻的机动车上路最高可罚款2000元。草案一经公布就引发热议,网友调侃称,以后车脏不能再等雨来了。(11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脏车、破车可能有碍观瞻,但是上路如果会受到处罚,则可能对私权构成损害,毕竟车辆无论是脏还是破,都属于私有物品,私人如何处理拥有自由的权利。比如,一台机动车洗不洗,什么时候洗,并不是行政权力干涉的范畴。更何况,脏车、破车有碍市容,脏与破的标准在哪里?如,草案规定“车身有明显泥迹、泥土,有碍市容”、“车漆脱落,外观破损,有碍市容观瞻”,都只是外观的表述,而非定性的标准,无疑会给管理执法的认定造成弹性,减损了居民的权利。如果被认定为有碍观瞻的车辆太多,导致“法不责众”的困境,也会给法规的可操作性留下缺陷。

换一种思考方法,造成车辆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都是非主观因素,如城市大气环境、建设环境、交通环境等等,如果城市污染严重,空气中颗粒物成分高、工地多且施工环境防护差、道路破损严重,使得车辆“脏”更具普遍性和必然性。倘若如此,从某程度来说追究车辆“脏”有碍市容的成本,其实是买了城市环境治理的单子,于管理而言无疑本末倒置。换言之,与其兴师动众管理城市上百万台车辆,还不如花力气推进城市污染治理、完善市政建设,创造更清洁美丽的人居环境。

对于机动车辆有碍市容的另一些情形,是其它法律可以管理和调节,无须纳入市容管理,如“泥土等污渍遮挡号牌”,是交通管理的范畴,污渍不及时清理遮挡号牌,可以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如罚款、扣分;“未经登记擅自利用车身发布广告”、“擅自将车身改为广告设施发布广告”,是广告管理的范畴,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能够给予行政处罚。将这些情形纳入对“赃车破车”的处罚范围并交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显然既是在“重复立法”也是在“重复处罚”,其立法的出发点明显是带有罚款经济思维的“产业性立法”。

《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立法减损公民权利,很大程度源于政府管理对行政管控的依赖,说到底是政府治理智慧的欠缺,以及重视治本手段和引导社会文明进步能力的缺乏。

我们在强调要用制度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时,实际上对于法律乃至地方立法,也应当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其成为任何人不能伸手触碰的老虎,而不是让法律随意扩大范围去介入社会道德,甚至成为政府驯养且胡乱伤人自肥的“看门虎”,损害百姓的利益,同时也损了政府的形象。(慢性子)

其他人在看啥

    《别让“立法”只为“立罚”》的评论 (共 0 条)

    • 还没有人评论,赶快抢个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