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标识用公车是掩耳盗铃
2014年1月,惠州市龙门县平陵司法所所长陈秀平,擅自将该所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并继续使用。该县司法局发现后对其作出批评,并要求其贴上新的公车标识。2015年1月初,陈秀平又将该公车标识撕掉,并用于私事。陈秀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12月2日,信息时报)
车轮腐败同舌尖上的奢靡和会所中的歪风一样,在如今这个高倡作风建设的大主题下显得格格不入,暴露了官僚主义的“任性”和傲慢。因为有权,才有顶风作案、剑走偏锋的底气;因为有权,才有屡教不改、“暗度陈仓”的勇气;因为有权,才有“公家东西就是自家东西”的怪诞歪理,说到底,“四风”问题的思想根源不除,车轮腐败的残孽就不会彻底消尽。
公车本就姓公,虽被撕去标识却撕不去其公用的属性。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很显然公车私用不仅滋生了车轮腐败、助长了特权意识、败坏了党员形象,更是对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的挑战和违抗,应该坚决予以制止和叫停。
陈秀平不仅无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且在县司法局明确规定“乡镇司法所停止使用类似警务标识公务用车”的情况下,竟擅自撕掉公务用车“司法”标识并继续使用。本已为此受到了批评教育,可他却私心不改、顶风违纪,再次将新的公车标识撕掉,且在短短3个月内,先后8次驾驶该公车回家、外出吃饭、搭乘妻子到县城购物等。这种恶习更应加以严惩,以儆效尤。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撕标识才敢用公车,起码说明当事人还残存一点对党纪党规的畏惧感,而这畏惧感无疑来自于党内外监督的高压倒逼,因此,我们要更加注重监督力量的发挥和运用。改进公车的标识方法,让公车标注更不易被更改或遮掩,公开透明的定期向社会公开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让全民都参与到监督检查中来。(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