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原则”源于干部认的理太偏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卢勇非法收受他人贿款823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7万美元、1万欧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卢勇收钱也是有“原则”的:一是不熟的人送钱,不收或不全收;二是收了钱未办成事,必须退钱。(中国新闻网,4月7日)
这两个“原则”说明卢勇有点“原则”,比起其他收钱不办事的官员来说,行贿者跟他之间的权钱交易多少还能体现点公平和道义,对行贿者来说,降低了行贿的成本,避免了事财两空;对于他本人来说,建立在“信任”和“尊重”基础上的互利互惠,关系纽带必然也会牢固一些,自然降低了暴露的风险,增强了贪腐的牢固性。这两个原则,颇有点“盗亦有道”的意思,当然,这里的“道”是官商互利互惠的道,是官商互不侵犯利益的潜规则,绝非正道。
这两个“原则”说白了就是既不能“受之有愧”,又不能谁送都收,纯粹是为了自我保护,是以这两个奇葩原则来建立防御体系,过滤到那些风险系数高的,也稍微慰藉一下苟延残喘的良心,以逃过监管的法眼也逃过灵魂的叩问。如此一来,也就算是稳妥、保险了。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只要伸手最终都难逃法网,苦心坚守的原则还真帮不上什么忙。
其实,这两个原则说明该干部还是有一定的防御意识的,不过他的防御对象错了,本该防御行贿受贿的,却变成了防御监管者。本以为这样就能保得一生周全,但殊不知,他的这个理党纪国法可不认,纪检监察部门可不认,群众也不认。现今,安全系数最高的只有不贪不占,否则,再强大的伪装术都只不过是“皇帝的新衣”,遮不了任何羞,必然也没有抵抗力。
换个角度说,若他的防御体系是建立在对金钱的抵制上的,也能如同遵守那两个奇葩原则般遵守党纪国法,对金钱诱惑冷面拒绝;对亲属的权力攀附行为能如责令其侄子退还陌生人贿款般遵守“原则”,并以先进的思想理念和纪律借条洗涤心灵,驱除污浊之气。即经得住诱惑,又受得了清贫,自然能真如他所愿般稳当和保险。
党员干部,若以为在全面惩贪肃腐的强势态势下,还有即满足物质欲望,又守得住头上乌纱的方法,那就大错特错了。这样的想法只是干部个人主观臆断,是歪理是谬论。须谨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才是唯一真理。(陈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