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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置身法外到舍身求法——试论公民法治精神培养之道

2015-04-29 21:43 作者:有责匹夫 阅读量:5199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让我们先从耳闻目睹的几个实例说起:

一家医院出现医患纠纷,患方陈尸于医院大堂,披麻戴孝、烧纸焚香,引来万人围观,却不向法院起诉;

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赶忙拿出一叠钞票塞给交警,以求放车走人,却不加紧寻找证据,公正处理;

一些人借钱不还,一拖数年,出借人声言起诉法院执行,借钱人却毫不在乎,大言不惭地声称:“你告到法院又能怎么样?把我惹毛了我一分也不还!”出借人一声叹息,摇头而去。

这些事例在我们身边已司空见惯,耳熟能详。在法治社会为什么不寻求法律帮助?这是因为人们法治精神严重缺失。所谓法治精神,就是对法律的遵从和敬畏,对法治的坚信不疑,对违法后果的清醒认识,把“法”内化到自己的意识和行为中,让法律成为解决问题、调节关系的最后防线和可靠保证。要推进依法治国,就要让法治精神在人们心中生根、开花、结果。为此我们要花大力气去想,去做,去解决与之有关的各类问题,树立并培养出中国人的法治精气神来。

一、随处可见的法治精神缺失现象。

不知法。不但普通群众对法律知之甚少,而且一些党政官员也对法律感到陌生。从悦读的书藉可以看出,大家对政治类、娱乐类、实用技法类书藉很热心,但对法律类书藉敬而远之,觉得枯燥乏味,晦涩难懂,鲜少阅读和钻研。对法律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需要哪一条了才去临时翻检、搜索,平时不作系统的学习和掌握。一些官员犯案以后,以不知法为借口,为自己搪塞和支吾。尽管我国普法工作进行了数十年,但收效不大。除法律工作者外,对法律作系统的学习和钻研者微乎其微。一项微调查显示,一个机关单位40人,通读过《宪法》的人不到5%。我们还发现,绝大部分人打官司都请律师代理,即使案情简单、证据充足也如是,自我辩护者少之又少。这是不知法、不善用法、对法律没有信心的表现。

不信法。不少人觉得靠法解决不了问题,与其“公了”不如“私了”。于是出现了“赖”和“讹”:或纠集众人大吵大闹,让对方难以招架,求得妥协让步;或到对方办公室甚至家里赖着不走,抱腿撒泼,跟上跟下,软緾硬泡,消磨对方意志,最后缴械投降;或将老人、妇女、幼儿甚至尸体丢给对方,要死要活,一旦有个三长两短,对方吃罪不起,只好服软求饶,用钱消灾。更有甚者,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不找法院而找政府,从县到市到省直到天安门中南海,静坐者有之,绝食者有之,自残者有之,焚身者有之,场面壮观,行为恐怖。

不畏法。一些人视法律为可有可无,认为权大于法,势可敌法,情能破法,把法抛到九霄云外。有的人闯了祸,立即“拼爹”,甩出“我爸是李刚”,让众人惊悚无比;有的人违了法,立即疏通关系,打通关节,金钱开道,许以厚报,腐蚀法官,妄图降低处分,逃脱责任。有的人善钻法律空子,与法律捉迷藏,东躲西窜,以期避过当事人追讨和警察的缉拿。

不护法。曾有报道:在英国,如果在大街上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撞倒了一个老太婆,周围50米范围内的人会立即停下来,纷纷指证,给警察说明自己所看到的情况,警察处理起来很顺利。但是在中国遇到类似情况将是另一个样子:要么围观,人越挤越多;要么远离,唯恐连累自己,避之不及。警察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十分困难,处理起来很吃力。笔者曾接触一个土地纠纷案,搜集证据时,即使是土地拥有者,即利益既得者,要他们提供证据,他们也不肯写一个字,更别指望当庭作证。他们是怕殃及自己,得罪他人,案子处理极不顺手,使得侵权人用心得逞,受害人权益得不到维护。

不用法。在大街上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两个人骑车不小心剐蹭了一下而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双方本可互谅互让,自行消化,各自走人。但你会发现另一个奇观:得理者不饶人,输理者不屈人,双方越吵声音越大,从脸红脖子粗到破口大骂,再到肢体冲突。这时矛盾不可调和,可以打110,请求警察出动。但双方拿起手机,不是打给警察,而是叫来亲戚朋友,帮腔助威,壮胆作势。须臾,一帮人气势汹汹加入,辱骂推搡,大打出手,直至局面不可收拾。围观的人压断半条街,乃至惊动政府,出动警察维持秩序。一个小小的矛盾因为既不自我了断,也不求助法律解决,导致事态扩大,带来严重后果。留意一些案例,发现许多人“犯事”,其动机极其慌谬可笑,都是素质低、不懂法所致。

上述现象涉及的只是普通人、小案子,但在一些大案、大人物身上也端倪可察。

二、法治精神缺失折射出的社会憋端。

法治精神缺失反映出社会治理存在缺陷,公民人格结构不健全,法治未能成为社会的主导方向:

执法出现偏差。一些人不信法、不用法,主要认为执法不可靠。法官不能秉公执法,易被权势、利益、民粹等因素所左右,可能被枉判、错判、屈判,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惩处。有理有据的一方拿不准会否赢得官司,无理无据的人更可能耍横弄歪,一切充满不确定性。于是,彭宇扶倒地老人却遭讹被法院判赔45000元,呼格吉勒图报案却被法院判处死刑等等,让人们无比悲愤、心寒。同时,法律解决问题,需要立案、取证、调解、庭审、判决、申诉等一系列环节,过程漫长复杂,费时费力费心,还可能导致证据消失、勇气受挫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比比皆是。于是人们不愿打官司,不想坐公堂。同时,由于受“和为贵”思想所囿,一些法官患上“调解依赖症”,接到案子动辄调解,一味劝说妥协退让,最后双方取和,案结事了。一些人就认为与其花钱让法官调解,何不自我了断?打消了依法解决问题的念头。

义利关系颠倒。曾几何时,中国是个重义轻利的国家,当义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舍利取义。但现今发生了倒置:一些人宁顾利而忘义,利字当头,甚至为利而丧失人格。在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例中常常发现类似情况。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时,当事亲属在处理过程中特别关心赔偿。为了争得最大或超额赔偿,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达到目的。在赔偿完成后,对肇事方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案件审理、最后判决等毫不过问,多数不愿出庭作证或追究刑事责任,更没考虑过对方过错究竟在哪里,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只要责任方足额赔偿,就可以放弃追究其他责任,从而使案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进行深究细理,从而放弃了义也放弃了法。

宽容态度稀缺。在中国的价值观念里,对一个人的评价自上而下普遍存在“对”“错”格外分明的心理。一个人只有完美无缺才受到追捧,受到称赞;一旦有了瑕疵,特别是有了错,违了法,犯了罪,便从此受到鄙视,遭人白眼,打入另册,断送了前途。其实世上要找到一个完美无缺的人十分困难。美国总统肯尼迪也说:“世上有大墙内的囚徒,还有大墙外的囚徒”。所谓“大墙外的囚徒”就是指那些还没有被发现违法行为的人。其实这类人是大量存在的。由于对犯错的人缺少宽容的社会氛围和辩证的认识态度,导致其对现实敌视,对未来灰暗,对法律不再视为神圣,甚至重复犯罪,犯更恶劣的罪,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

勇敢精神消失。人们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或顾及面子和人情,或担心遭到报复,或给未来留下隐患。种种考虑让一些人不敢讲真话,说实情。一个社会如果缺少血性和勇毅的精神,那么这个社会就缺少了正义感。而正义正是法律所秉持的核心内容。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那种挺身而出、敢于担当,不怕鬼不信邪,揭露邪恶,伸张正义,任何时候都能为弱者说话,为受害者帮忙的人和事太缺了。人们奉行“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明哲保身信条,只顾自保,不能给别人提供帮助。一个人不敢作证还可理解,许多人不敢作证成了集体无意识,那就遭了。坚持正义需要勇敢,维护法治尊严更需要坚韧和无畏。

求真意识淡薄。法治的可贵品质在于去掉假象,还原真相,用事实说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成了警官、检察官、法官履职的圭臬。这就需要公民具有强烈的求真意识。但现实不容乐观:不少人与利害关系人相处时不注重保留证据,马虎大意,为后来的利益冲突埋下隐患;不少人在陈述事实时,常常只言片语,割脉断线,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一些人在被利诱或遭受逼供时失去自我,或自污或他污,不能真实地反映事实、揭示真相。求真,不单单在于尊重事实和规律,更在于如何智慧地反映事实和规律。只有求真并智慧地求真才能为法庭辩护提供帮助。

三、培养法治精神有道可寻。

有人说,中国人缺少法治精神,沉疴已久,积重难返,不可救药了。其实这是杞人忧天。只要我们坚持不解,从现在做起,从小处着眼,完全可以重塑法治精神。

给诚信以至上地位。诚信的核心要义在于坚守本真、心口如一,以诚相待,重行践诺,从而为维护公平正义打下基础。而法治体现在尊重事实、揭示真相、伸张正义,与诚信可谓孪生兄弟,能够互相映照,彼此支撑。在一个讲求诚信的社会里,法治建设必然能够顺利推进。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官员腐败,道德滑坡,法治缺位,我国的诚信建设遭遇严重倒退:空话、假话、套话到处充斥,形式主义盛行;以食品药品为代表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以虚充实,假冒伪劣满天飞;经济交往中拖欠、跑路、赖账、资金链断裂,坑蒙拐骗时时发生等等,让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中付出巨大成本和沉重代价。随着反腐败的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失信恶行有所遏制,但要彻底扭转尚需时日。当今之计,要将诚信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基础,放在至上地位,运用一切机会、动员所有社会成员重建诚信价值,重塑诚信形象,重造诚信人格,为法治建设铸魂、铺路、奠基。

培养是非分明的人格品质。由于受复杂人际关系的缠绕和传统中庸思想的熏陶,国人面对矛盾纠纷时不能是非分明、非此即彼地表达自己的立场,常常以模糊、居中、骑墙的态度应付,非说不可的时候也只是通过概括、暗示、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调停,谁也不得罪。这在作证不易、取证困难的无数事例中多次领教。但法治是一个实践过程,它不能含糊地表达态度,它必须做到有就是有,无就是无,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立场坚定,泾渭分明,是非清楚,给当事人以说法,给社会以交待。是非模糊的人格特征与是非分明的法治要求不能相容。因此,应当提倡是非分明、界定清晰的行为价值观,培育正面回答问题的勇气,推行直截了当的行事风格,让每个人敢于担当,为受害者说话,为良心作证,为正义呼喊。

把好公正严格执法关口。不少人不信法、不用法、不惧法,盖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对法律不抱希望。由于存在枉判、错判、屈判,正义得不到伸张,受害者得不到补偿,人们心灰意冷,另寻他图。一个彭宇案的草草判决,让中国人的道德观念严重倒退,从此再也无人敢在路上扶起倒地老人;一个呼格吉勒图被冤杀,使人看到“窦娥冤”的现代版,让每个人揪心、愤懑,法律威信扫地。由此看来,法治建设的关键是执法,执法的关键是公正和严格。当案件易受“权”“钱”“势”“情”甚至“色”等干扰时,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正义在手的一方也拿不准会赢得官司,人们在法治面前便战战兢兢、无所适从了。要让法官独立办案,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实行法官办案责任终身制,一旦出现错案,办案人员承担终身责任,对警官、法官、检察官实行责任追究。这样,既给以充分的权力又进行严格的约束,尽量减少直至杜绝冤案、错案。当公正严格执法成了一种常态,人们相信只要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正义在手就有人做主,就能打赢官司。大家就会对法治充满信心,从而信法、靠法、用法,自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明确违法责任边界。在一些交通事故和工伤案件处理中,受害方以出现伤亡为借口,向过错方漫天要价,明显超过了过错方的实际承受能力。这时就会出现过错方跑路、赖帐、拖欠等情况,使案件久拖不决或难以执行。一些交通事故值得玩味:当事故发生后,肇事方第一反应不是施救、报警、取证,而是逃逸、行贿、耍赖,甚至杀人灭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法承担后果,特别是巨额赔偿。尽管有法律条文规定赔偿上限,但在案件处理时,由于同情、照顾受害一方,往往突破上限,使过错方无法承受。本着“宽容”过失、维持底线的精神,确定过错责任边界,让过错方“错得起”,从而依法办事,靠法维权。同时以此为判例,形成定则,做到有据可依,有规可循,让类似问题顺利解决。

既给出路也给说法。民事案件处理的最好结果是“案结事了”。“案结”意味着受害方权益得到了维护,责任方承担了责任;“事了”意味着明确是非,得出结论,正义得到了伸张,过错得到了纠正。多数法官善用调解处理民事案件,即召集当事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再进行利弊得失分析,要求互谅互让,最终达到双方同意标的,写出调解书签字画押,调解成功。这确实缩短了时间,减少了环节,找到了出路,但可能未能充分实现当事一方或双方的意愿。判决则有充分的事实陈述,完全的意愿表达,充足的法律依据,通过举证、质证、采证等环节,还原事实、揭露真相,双方心服口服,实现了法律客观公正性。判决不但给了出路,还给了说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精神得到了抚慰。坚持以判决为主、调解为辅,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同时,办案时尽可能缩短时间、精简环节、降低费用,让人们打得起官司,也赢得起官司,也不怕输官司。

法治精神,是一种神圣的精神元素,于每个公民不可或缺。有了这种精神,我们就能保护自己,惠及他人。从“置身法外”到“舍身求法”是人们法治精神的华丽转身,从此我们将摆脱“心里没底”“脚下无路”“眼前无门”的生活窘境,过上“确定”“规范”“通达”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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