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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警察“开枪”的权力上好“紧箍咒”

2016-08-15 08:44 作者:暮色兮凉城 阅读量:2293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给警察“开枪”的权力上好“紧箍咒”

随着社会治安的需要,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公安民警开始全面配枪,民警全面配枪是为了在突发事件时可以及时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这也是警察无可厚非的权利,针对警察开枪事件,要正确对待,警察开枪必事出有因,但实际上由于警察拥有着最高暴力行为的实施权力,所以程序上应该用更加严格的规范来约束其“开枪”行为。

最近关于警察执法过程中开枪击毙被执法对象的新闻,有点多。7月26日,贵州毕节织金县海事、渔政等有关部门,对支嘎阿鲁湖“三无”船只进行安全检查、“联合执法”,冒险作业的船只被取缔销毁,随后发生冲突。警察赶到后,船主孔维富“不听劝告,挥舞钢钎打向警察”,警察“制止并发出口头警告,在多次警告无效后,陈诚拔出配枪鸣枪示警无效”,孔维富中枪身亡。

7月29日,陕西汉中,民警在处警陕钢集团汉中公司门被堵时遭冲撞撕扯,开枪示警,三枪朝天,一枪击中村民右腿。事发后,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8月3日晚间发布调查结论,认为警察佩带使用枪支合法,处警合法规范。被民警击中的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立案侦查。同样的,贵州毕节船主被击毙后,当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认定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使用武器情形。

从以上事件可以看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为被执法对象的不配合甚至公开与警察对抗,这是对国家机关的无视,我们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国家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但是,背后我们却不得不考虑国民素质,作为国家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机关执法,是职责所在,公民理应配合,这样罔顾法律和执法人员警告的,不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警察也是不会轻易“犯险”的。

开枪本身不是问题,开枪的程序、事发现场的情势评估,事发后的独立调查才是问题所在,也是消弭争议的关键,因此,如何让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更公开更透明,让社会舆论“无话可说”,对警察“开枪”应当制定更加严格高效的制度,而在事后调查的过程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对发现不合规的“开枪”应当给以严肃处理,针对高概率“开枪”的合法问题,社会公众也当理性认识,面对社会的质疑,有关不部门也应当对警察“开枪”的权利应当上好“紧箍咒”。

作者:沉水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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