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何时才不“疯狂”
导读:《物权法》赋予公民说“这是我的,任何人想动用它,必须征得我的同意”的权利,但是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公民的话语权利却被剥夺和漠视。强制执行本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权利,但是我们看到没有人民法院的参与,城管部门就可以越俎代庖。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实践上看,私有财产权入宪是法治的必然产物。产权不仅是经济效率的前提,更是社会博弈的结果。而且,我国《物权法》也把“排他性”写入到“物权”的定义中,在强大的公权与脆弱的私权中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但“胳膊终究拗不过大腿”。老百姓的“物权”在政府疯狂的拆迁面前依然“无权”!《宪法》和《物权法》依然保护不了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权,纵然老百姓手捧《宪法》和《物权法》维权,同样会付出“血”的代价。据近日的《武汉晚报》报道,11月13日清晨,成都金华村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自焚”以死相争,却未能阻止政府的破拆队伍,29日,唐福珍因伤势过重身亡,其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此事事发至今,然而对于居住在成都的笔者却一无所闻,成都的各大媒体对此事也是集体失语,不见有任何片言只字的报道,个中原因,无须明言,国人是哑巴吃汤圆——心中有数。然而,发生此事,笔者却要聒噪几句,权当乌鸦嘴,否则心中更不痛快。
或许,有官员或者代言者认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所拆者非止一家,因一已之私,不顾后果,甚至不顾性命暴力抗法,愚昧之极。一群无知之人跟着起哄,社会的可悲可见一斑。话虽如此,难道所有“可怜之人”都有“可恨之处”?河北某县牛圈子沟镇“六旬老太王秀珍镇政府讨说法,镇书记“劝”其跳楼”又该作何解释?六旬老太找政府讨说法有何可恨之处?生命何其脆弱,一级党组织的书记竟“鼓励”群众跳楼结束生命,漠视鲜活的生命难道不是“犯罪”?成都唐氏用一种极端的、惨烈的方式消失了,孰对孰错、孰是孰非都无法消弭这个悲剧所引发的社会后果。难道拆迁就一定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拆迁行为和老百姓的生命难道就没有第二种选择?唐氏不惜以“自焚”相争,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难道不该有人为此事负责!
西方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对物权排他性最形象的阐明。我的房子虽然破旧,可能透风,可能漏雨,但是风雨能随便进,国王却不能随便进。因为家虽然残破,但在国王代表公权力和国家威慑力面前,它却是独立的、排他的、不容非法侵犯的!可惜,部分领导干部受皇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影响太深,对老百姓物权的排他性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无视物权排他性的存在,肆无忌惮的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成都女户主唐福珍阻止城管暴力拆迁自焚身亡,以及诸多的违法征地、拆迁引起的集体上访和暴力悲剧,不但凸显《物权法》的无力,更折射出不少地方政府对物权排他性的极大漠视,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
《物权法》赋予公民说“这是我的,任何人想动用它,必须征得我的同意”的权利,但是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公民的话语权利却被剥夺和漠视。强制执行本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权利,但是我们看到没有人民法院的参与,城管部门就可以越俎代庖。而且,政府组织的拆迁队伍可以“敬业”到在凌晨五点还“穿着迷彩服,拿着盾牌、钢管,不分男女老少,见人就打”,政府的拆迁队伍和带队的领导看着唐福珍往身上倒了两次汽油,非但不试图阻止,还要求其“不要与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笔者认为,即便是政府依法强制拆迁,当发生以生命对抗时,拿拆迁行为与一条生命进行比较,政府就不应要优先考虑生命吗?而且,《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排他性,就是要求政府面对物权的排他性应当保持足够的克制,尊重和保护公民这种权利的行使,而不能随意的跨越这个界限。
成都唐福珍“自焚”以死相争,却未能阻止政府的破拆队伍,其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难道如此一来,就能消弭事件的不良影响?政府及拆迁部门就不该因“侵权”导致的恶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将自焚事件虽被定性为暴力抗法,但该事件作为研究物权,作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其意义并不会因“成都将自焚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死者丈夫被刑拘”而黯然.
[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