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亵渎“烈士”的称号
导读此类评定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烈士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据《南方都市报》12月14日载,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警长陈录生受西乡交警中队长谢飞勇之邀,与西乡街道麻布村领导在大酒楼应酬,席间喝了大量洋酒轩尼诗,席中醉酒而亡。后将其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
读罢这则消息,让人感到震惊。警长喝酒猝死,竟然被上报因公牺牲,甚至还要被评为烈士!
申请评定革命烈士的条件有5种,纵观陈录生醉死过程,并非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也非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也不是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更不是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那么可否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
我们再看看陈录生醉死过程:10月28日,陈录生休息,谢勇飞将其叫到办公室,称麻布村领导集体请吃饭,要求他一起作陪。麻布村领导准备了XO洋酒,每瓶价值2000块钱以上。麻布村领导频频敬酒,交警们也放开豪饮,陈录生酒量很好,遭到众人围攻。开席没多久,陈录生已有醉意,吐得一塌糊涂,但没有引起重视。陈录生又被灌了几杯,当场就醉倒在地。不久,发现他没有了呼吸,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窒息死亡。再看谢飞勇称:“陈警官平常的酒量还是很大的,没有想到出现这种意外!”
很显然,陈录生的醉死情节不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亦难称得上“堪为后人的模范”。如果真以此为模范,不得不说是对烈士荣誉的亵渎和玷污,而我们也就可以不顾及社会影响,不顾及工作影响,公开用公款大吃大喝,为所欲为了。
所幸的是,此类评定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烈士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但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过去有没有这样的“烈士”?有没有亵渎烈士荣誉的行为?
如果有就应当立即纠正,而切莫亵渎烈士光荣神圣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