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李银河教授:谁来保护王教授的性权利?
导读:通过和网友的对话,我发现了一个他们所谓的“悖论”,即如果法律保护公民消费淫秽物品的权利,那不允许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大众又从何消费呢,这似乎是个巨大的矛盾。但是请注意,就像李银河教授所说的正如宪法中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吃饭的权利”字样一样...
我在前些日子写过一篇文章,是针对李银河教授建议废除淫秽品罪展开的。在那篇文章中,我列举了几点反驳的理由,现在看起来逻辑的确有点混乱,但是我反复研读,还是肯定我的观点和理由没错。在研读过程中,发现了我和李教授都犯了个本不该犯得低级错误—我国刑法上根本没有“淫秽品罪”,淫秽品只是个中性名词,消费淫秽物品在我国法律上也未入罪,但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犯罪,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也没有侵犯人们的性消费,淫秽物品消费的权利,更谈不上违宪了。具体的理由和解释见鄙人前文:驳李银河教授:建议取消淫秽品罪。
关于上面这个问题,通过和网友的对话,我发现了一个他们所谓的“悖论”,即如果法律保护公民消费淫秽物品的权利,那不允许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大众又从何消费呢,这似乎是个巨大的矛盾。但是请注意,就像李银河教授所说的正如宪法中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吃饭的权利”字样一样,宪法中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性权利”的字样,因为这两项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国家没有义务为人们免费提供粮食,当然没有义务免费提供淫秽物品供人们消费。所不同的就是粮食国家是不查禁的,而淫秽物品是要受到严格查处的。(但是说句实话,现在的网络如此发达,尽管国家在大力扫黄,如果你想找到这方面的东西,还是有办法的)这就是个社会人文观念范畴的问题了,在日本,欧美国家,性开放程度已经很高了,这些在中国所谓淫秽物品的东西在这些国家已经合法化了,“红灯区”成为了合法的娱乐场所。而在中国,在当代中国,这些淫秽物品还是不能被广大民众,被中华民族的道德所容纳所包容,虽然每个人都有消费的权利和需求。但是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性开放要经过社会的潜移默化,道德思想观念的转变才能升级,李银河教授看到了这个大趋势,谁也不能否认这个时代的潮流趋势,性开放终究在中国会最大实现,但是李教授在现实当下的中国提出要废除聚众淫乱罪,废除传播淫秽物品罪,还不是时候,也谈不上违宪问题了。
特别声明:现在我的全部分析都是从当下的国情,民情考虑的,性开放的大趋势我是赞同李教授的。
以案说案:
李银河教授写的这篇文章“谁来保护王教授的性权利”,牵涉到了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换偶”活动是否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换偶活动就是指参与者带着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聚集在一起,一对或者多对夫妻娱乐,包括交换异性进行性活动。这在中国还算新事物,在外国已经司空见惯了。近日,南京一教授的换偶行为被起诉,把这个问题重新提上了人们的议程,社会上有掀起了一阵讨论的热潮。李教授的这篇文章就这样应运而生,她要通过自己的呼吁保护王教授的性权利,希望能够王教授能无罪释放。
现在先不谈理论问题,不谈换偶活动有没有违法犯罪,我们只看这个案件。
这位被告人是南京某大学的副教授王宏高,他曾经有过两段失败的婚姻,平时喜欢上网,渐渐的成为了一个换偶组织的版主,并多次组织人们去他的住处进行所谓的换偶活动。对于这些活动,王教授美其名曰“性知识普及”。王宏高还是组织中宣传不谈政治,不谈低俗内容,只谈健康的知识,目的就是让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这有点可笑,我们不难发现有一点错误,换偶换偶,当然是有偶才能换,王教授现在孤身一人,怎么换偶,用什么换呢?这是个不大不小的问题,这看上去不是有点像挂羊头卖狗肉嘛,王教授打着“保护人们的性权利,普及性知识”的旗号,在满足自己的性欲吧,不得不说从这点出发的王教授的动机不纯,似乎有点欺诈的意思。再退一步说,王教授为人师表,学生怎么看待,学生要以他为榜样吗,还有他的孩子呢,会产生什么影响?所以,总结在一起,暂不管换偶活动违法与否,王教授是个打擦边球着,目的只是满足自己的性欲,什么高尚的贡献与他挂不上钩。就在去年五月份,他在连续几次被年轻女子拒绝后,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开始宣布解散组织,大概是自己无利可图了吧。
针对这个案件,李银河教授应该清楚的看到王宏高教授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而不应该把一个理由强加在一个个案上,造成了为恶人伸冤的不正常情况。理论问题我们可以专辟路径讨论,但是王宏高教授的此个案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请李银河教授三思。
理论探究:关于换偶活动的思考
换偶活动在中国出现只是近些年的事情,一出现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议,反对多于赞成。随着近些年社会风气的开放,性开放程度的提高,赞成的人也多起来了。刑法关于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出现了轻罚化倾向,79年刑法规定了“流氓罪”,在当时流氓罪对首要分子是要判处死刑的,打击力度十分大。而97年刑法后,废除了“流氓罪”,分解为各个具体的罪名,而且刑罚的处罚力度也减轻了,从这个转变可以看出法律在随着社会发展也在改进之中。
换偶活动=聚众淫乱?
很多观点都是把这两个概念划等号,李银河教授不支持,方刚博士也反对,我也不完全赞成这种说法。这个等号我更倾向于是约等于符号。换偶活动从表现形式上的确和聚众淫乱很相似,但是从出发点和动机上有所不同,真正的换偶活动没有私心杂念,因为家庭生活性生活不愉悦,想通过这个方式满足使生活更加美好,而聚众淫乱说的不好听就是吃饱着撑着没事干,目的和动机就是满足性欲,对生活的改进,对家庭的发展是没有要求的。还有点重大区别是参与主体不同,这是是否违反道德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上案中,王教授的所谓换妻活动已经背离了换偶活动的真实内涵,偏向了聚众淫乱。所以,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起诉王宏高教授,我是很支持的。
对于换偶活动,我们是否要支持?
方刚博士正在研究这个课题,他的文章关于换偶活动的研究,很有看法和见解,论证的也很严谨,他的基本观点是:换偶是公民的私人性选择,不应该用公权力进行干涉。方博士好列举了换偶活动带来的好处,我虽然赞同,但是还是怀有疑问。对于换偶活动,我不表示支持,但是反对也没有充足,值得让人信服的理由,我想,对于这个问题会非常长的时间里没有定论,但是在此我想提出几个疑问:
一.换偶活动能真正做到不影响其他人,不危害其他人吗?
二.换偶活动对于家庭夫妻之间的幸福有所提升吗,不会产生什么社会问题吗?
三.换偶活动对于业已建立的夫妻关系会有冲击吗?
四.换偶活动需要规范,如果实行如果合法了,能制定个规范规则这些活动吗?
以上就是我关于对李银河教授文章的回复,对换偶活动的思考和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PS:4月11日就是李银河教授的丈夫著名的作家王小波先生逝世13周年纪念(1997~2010),在此我向我所敬仰的王小波先生致敬,也请李教授节哀顺变,保重身体。)
男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