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博弈(二十二)
对少阳县委3月3日发给林泉县委的工作函,少阳市纪委办案人员却有自己的看法:我国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生命权生存权优先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与中央政法委强调的社会效益第一是一致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少阳警方以被害人林先春是精神病人为由而开枪击毙,姑且不讨论少阳警方判断被害人林先春患有精神病正确与否的问题。退一步说,既使是精神病患者,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精神病患者的生命权,更不允人民警察开枪杀害。因为精神病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该条例第9条规定的十五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少阳警方对林先春使用枪支不符合上述可以使用武器的任何一种情形。即使当时属于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尽量减少伤亡,在距被害人近距离且已经将被害人包围的情形下,既使开枪也不能选择他的致命部位将他击毙。
其三,本案中,少阳县公安局作为事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回避对本案的调查。少阳县检察院是否应当回避?如果少阳县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是该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又分管少阳县的公、检、法、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第2项、第3项之规定,少阳县检察院也应回避对本案的调查。因此,林先春的家属希望上级司法机关尽快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此案,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对此,调查组决定对林先春的尸体进行尸检。通过尸检,办案人员发现,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开枪打死林先春时,枪口距离林先春不仅只有30公分,而且枪口是向下的。
青阳百货二楼一位目击者对办案人员说:“我们真后悔当时没能把林先春救下来!他死得太可怜了!林先春遭枪击时,除民警外,现场还有很多穿便衣的人,靠近林先春的是两个穿便衣的人,朝林先春开枪的是穿便衣的,而不是穿制服的警察。我一直纳闷,他们怎么能在闹市区随便开枪杀人?”
少阳市纪委一位办案人员说:“少阳县委作为政府机关,在司法机关还没有对林先春遭枪击事件进行立案调查之前,就在发给林泉县委的工作函中将该事件描述为:林先春举刀行凶,民警开枪制止,这就不免让人觉得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因此,被害人林先春的家属要求上级司法机关尽快介入此案的调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少阳市读者谢先生在看了汪海对事件的报道后也对办案人员说:“从林先春手脚上的伤痕来看,其在宾馆可能受到人身侵害。因此,办案人员只要认真细致调查林先春事发前的经过,就不难发现珠丝马迹,案情就会一目了然。同时,该宾馆对林先春所受到的侵害,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民杨先生在看了汪海的报道后也致电办案人员:“林先春从宾馆里逃出来以后一次次向110和通过114查询台向当地派出所求助,而警方不但没有及时给予救助,反而以林先春是精神病人为由开枪击毙,作为读者,我们表示无法理解。”
林先春的同事和朋友在看了汪海的报道后,一边给办案人员提供林先春的《荣誉证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从无不良和不法行为,一边恳请办案人员尽快立案调查,把事情的真相弄个水落石出!
4月3日,林先春的父母告诉办案人员,其儿子被少阳县公安局民警开枪打死一案暂由少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调查。因他们的要求,少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他们,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结论,其儿子林先春系因枪弹损伤心肺死亡;同时,公安部的鉴定结论还确认其儿子是被枪击时距其上衣射入口30公分。
林先春的父亲林伟民告诉办案人员:“尸检报告显示:我儿子体表未见明显注射针孔,特别是双手背部多处表皮剥脱及软组织挫伤,这些损伤系因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形成。由此,可以说明我儿子在入住宾馆其间一定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我儿子一次次打电话向他母亲和警方求助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林先春的母亲杨开玲告诉另外办案人员:“儿子死后她就向少阳县司法机关报了案,如今时过一个多月了,可对我儿子的死,相关部门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这样一个有时间、有地点、有人物、有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司法机关为什么迟迟不予立案,这就不免使我怀疑司法机关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也许有什么难言之隐。据此,我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理解我们家属的心情,站在公正的角度尽快立案侦查——那怕我儿子死得罪有应得,我也要将事件的真相弄个水落石出。”
林伟民说,他是洲江宏通工程公司一位普通干部,唯一的儿子就这样丢下父母不明不白地死去,老年丧子悲痛之心如同刀绞。他相信党,相信组织,相信共和国的法律会为他儿子伸张正义,还他儿子一个公道,这是他悲痛之余的唯一请求。同时,他也希望知情者能向上级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
[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