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章写作网 >文章写作社区 >情与法的博弈(二十三)

情与法的博弈(二十三)

2013-10-25 17:56 作者:刘行宾 阅读量:419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办案人员来到上水路派出所和少阳县政法委。了解到办案人员的来意后,上水路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却对办案人员说,所领导不在,他不了解情况。少阳县政法委的一位副书记在接待办案人员时说,该案不属他管,分管此案的人下乡去了。

为此,办案人员召集了一批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专门讨论。讨论中,刑事审判专家黄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我国刑法对执行死刑是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由此进一步说明我们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重视。如果少阳县公安局民警不能证明林先春是正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那么少阳县公安局民警朝林先春胸部开枪,剥夺其生命,是对法律和人的生命的渺视,因此,应引起上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法律工作者许林认为:从林先春家属陈述的公安部鉴定结论看,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距林先春上衣仅30公分开枪射击,少阳县公安局民警如此近距离开枪,并致林先春死亡,少阳县公安局民警开枪击毙林先春的依据是什么?一个多次向110报警中心求助的求救人,少阳县公安局民警不是尽职施救保护,而是朝求救者开枪,并剥夺其生命,我们不得不质疑少阳县公安局民警是如何执法? 如何保一方平安?又是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从林先春家属提供的林先春遭枪击后的照片和检察机关尸检分析看,在林先春被枪击之前,他遭到了严重的暴力侵害。所以,人民检察院不仅要调查少阳县公安局民警枪击林先春的案件,还应查明在林先春被枪击之前受到了谁的侵害?为什么受到侵害?又为什么多次向110报警中心求救?

资深法官万清认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不仅是约束公民的行为,同时也是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之一,应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本案中,少阳县公安局民警使用武器,朝林先春胸部开枪射击,与人民警察法和枪支使用法规是格格不入的。且目击群众反映林先春当时没有行凶伤人的迹像,他还乞求一店主阿姨帮助报警,由此可见林先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充满着无限的渴望,而少阳县公安局民警却一枪将林先春毙命。为此,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尽快介入并立案侦查,以正视听。

刑事审判专家王原认为:此案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是因为此案的当事一方是少阳县公安局, 并且少阳县公安局局长是县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直接分管少阳县公、检、法、司的工作,与少阳县人民检察院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0条至第25条之规定, 少阳县人民检察院应主动回避对本案的调查, 以维护司法公正。

资深法官方华常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直接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也可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本案是一起职务侵权的恶性案件,且案情重大、复杂, 所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工作者许林最后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本案因少阳县公安局民警使用武器杀死林先春,且发生在上级检察院管辖范围,并需对开枪杀死林先春的行为人等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尽快立案侦查。

在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专门讨论结束后,少阳市纪委书记彭力明接到记者汪海打来的一个重要电话。

相关文章关键词

《情与法的博弈(二十三)》的评论 (共 0 条)

  • 还没有人评论,赶快抢个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