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剽窃
导读一个人想当作家到了剽窃他人作品的份上,我看这样的人活着实在没有意思,应该去死,中国作协不应该让这样的人继续存在中国作家的队伍中,这不是笑话吗?有创作的本事你就当作家,没有这个本事自己就该干什么去,不要给中国作家的牌子抹黑。
剽窃是可耻的,是盗贼小偷所为,但在我们的作家队伍中的确存在着这样一些小人,他们没有创作的本事,他们的本事就是剽窃他人的作品,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把他人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他们正是依靠这样的手段混入作家队伍的。当然他们混入作家队伍、加入了中国作协,不能不说中国作协没有责任,这与作协工作的不细致是有关系的,作协的会员资格审查制度是存在问题的,只是凭借作者出版的作品,通过他人的介绍就加入作协,对作家的情况并不了解,特别是作者的创作情况并不真正的了解,更不了解其本人的道德和做人。似乎出了书,有了人介绍就可以入作协了,承认他们是作家了。致使一部分没有创作基础的人混入了中国作家的队伍,挂上作家的牌子。这是对作家这个称号的亵渎和侮辱,让很多热爱文学的追求者很伤心、很悲观,难道我们中国的作家就是这样的吗?这是中国文学的悲哀啊,是中国作家的悲哀啊!
看了中国作家网登载的彭学明的文章,他揭露了一个打假的官员,这个官员是北京某部的一个处长,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这个官员基本是原封不动地剽窃了彭的散文《湘西女人》,把文章换了个名字:《山西女人》。后来有人主编了一部散文,同时收入了两个不同题目的文章。彭见明向主编提出质疑,后来主编也没有了下文。彭这个时候也调进中国作家协会,通过在中国作协的方便,要求解决这个问题,但作协领导却想把这件事压下来,劝其心平气和解决这个问题。彭要求那个人道歉,但那个人说:有时间请你喝茶,一直也没有道歉。这件事发生在两个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身上,并且彭毕竟在中国作家协工作,有要求那个人赔礼道歉的条件,若是一般的作者,这件事连说的权利都没有,谁知道怎么回事啊?说不定那个人会反咬一口呢!
据说那个人曾经在河南的部队做过政委,转业到北京的某部,没有在山西生活和工作过,却写了《山西女人》,应该写《河南女人》才对。大家知道:湘是湖南的简称,湖南人是喜欢吃辣椒的,湖南的女人当然更喜欢吃辣椒,都说湖南妹子是辣妹子嘛!人家写了《湘西女人》,就要写出湘西女人的特点和性格,肯定是与山西女人有着很大区别的。山西人喜欢什么,山西女人喜欢吃什么?山西的特产是熏醋,山西人喜欢吃醋,当然山西的女人也喜欢吃醋。大概你写的这个山西女人是喜欢吃辣椒的,难不是胡扯吗?
一个人想当作家到了剽窃他人作品的份上,我看这样的人活着实在没有意思,应该去死,中国作协不应该让这样的人继续存在中国作家的队伍中,这不是笑话吗?有创作的本事你就当作家,没有这个本事自己就该干什么去,不要给中国作家的牌子抹黑。这样的人应该好好想想:自己这样做有意思吗?自己写不出来东西,把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通过剽窃占有他人劳动成果,混入了作家队伍,这有什么意思?自己根本没有文学细胞,不是当作家的材料,非要弄个作家的牌子挂在自己的脖子上,这不是自己找罪受吗?难道自己就不感到自己的脖子难受吗?自己累不累啊?
中国作协不知道是怎么审查的,怎么把这样的人发展进了中国作协,难道是接受人家的什么好处了吗?如果行贿受贿发生在文学领域,那真是很悲哀的事情。我想:我们的作协大概是不会这样的;可能是工作的失误,或者在某个时间瞎了眼,没看清楚人,所以作家队伍混进一些杂碎也不算什么新鲜事。
反正我是这样想的:如果自己没有创作的本事,没有创作的实力,那么就停止自己的创作吧,自己该到哪里凉快去,自己就找一个凉快的地方,永远不在文学这块地方凑什么热闹,因为自己不是这块材料,别在这里丢人现眼,失去了做人的尊严。
2009.7.19
雨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