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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官”犯罪率上升的反思

2013-10-24 08:09 作者:空中飞 阅读量:544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编者按现行的村官,只是村民为实现自治而推选出来的公共管理者,可以说是无级无品,他们怎么会走向腐败?他们又怎么滑向犯罪的深渊呢?如何有效抑制?请点击阅读全文

**网报道:随着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集体经济的实力不断壮大,村财政的“腰包”也开始鼓了起来,随之而来的,村官腐败案件也将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面对这样的新局面,我们的法律是否还暂时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呢?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对“村官”在自治范围内索贿受贿如何处理?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村官受贿也好,修建豪华村部大楼也罢,只是暴露了当前村委会管理乱象的冰山一角。由此不难看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有《村民组织法》作为法律保障,有村民直选村委会主任这样的民主实践,在现实生活当中,村民自治依旧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近年来,有关农村基层干部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前天,记者就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身为一个村官,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藕塘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刘怀寅,它的财路非常广,在8年多的时间内竟收受各方“供奉”的人民币928.6万元、美元3.1万元、日元20万元。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备受关注的刘怀寅受贿一案已由合肥市检察院正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1日安徽市场报)

村委会掌握着农村的集体经济资源,其权力不能说小。可是,在制度安排上,将村委会视为村民自治组织;但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又像是一个行政机关。如此一来,村委会处于“官”与“民”的裂缝之中,难免就会出现制度缺失和法理失衡,由此产生的管理混乱也就在所难免。近来,不断有媒体披露村委会主任鲸吞集体资产、巧立名目向村民乱收费、违法违规征收村民土地等情况,甚至出现了鱼肉百姓、为非作歹的“村霸”,应该与当前村委会的现实处境有着必然的联系。

刘怀寅之所以能够广纳钱财,受贿数额令安徽所有受审的高官望尘莫及,主要与其“辖区”的新农村大建设和征地拆迁密不可分。在11起受贿指控中,涉及征地的占到9起。据指控,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为感谢刘怀寅在征地及转让等方面的帮忙,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春节前后,四次到刘怀寅的办公室或家里送给刘70万元。合肥某工程咨询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怀寅在征地及土地补偿费等方面的帮忙,于2006年12月15日转入刘提供的合肥昊然投资咨询公司账上100万元;分别于2008年两次以支付工资的名义送给刘24万元。浙江某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怀寅在征地及土地补偿费等方面的帮忙,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两次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转入刘设立的合肥昊然投资咨询公司账户340万元。安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怀寅在征地及土地补偿等方面的帮忙,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在合肥市黄山大厦送给刘200万元。

防线一经撕开,就像洪水决堤,审讯势如破竹,办案人员迅速突破了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刘怀寅在多次交锋后,终于承认了受贿事实,受贿数额创下了安徽村官之最,高达人民币928.6万元。其中单笔受贿数额百万元以上就达4笔,最高一笔高达340万元。在村官一级受贿中现在是全国的最高纪录。为何中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观原因是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最后触犯刑律、落入法网。由于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村官”们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为所欲为,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锒铛入狱。客观原因是社会的负面影响。体制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给一些“村官”有机可乘,他们钻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贪官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榜样”,社会分配不公,“不捞白不捞”,对贪官惩治不力,受贿数百万也不会被处死。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弊端,给“村官”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和条件。

思想蜕变是“村官”受贿者犯罪的心理根源。所查处的刘怀寅一案,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官”涉案人员几乎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虽然一般文化程度都不很高,但具有一定威信和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他们平时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与自身修养的提高,对村里开展的党务学习马虎应付,流于形式,教育效果微乎其微,不注重自己“三观”改造,没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歪风邪气乘虚而入,导致人生观、世界观等价值观念扭曲,思想蜕变,贪欲膨胀,加上新农村项目建设点多面广、建设周期长,工作清苦,一些意志薄弱的人耐不住清贫,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心理动机也就随之产生,把新农村建设当成是自己个人发财,捞取个人好处的机会,不惜铤而走险,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大肆以手中仅有的一些权力来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它自己经常说:“我不是公务员,一个芝麻村长不是官”,给我送的我都收。表面上,村官刘怀寅口口声声称“当村干部就是要先为村民致富”,但实际上,他却是借帮村民致富之名为个人“创富”。

目前,很多农村村官对受贿罪普遍存在法律认识误区,认为村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一个官,受贿不会构成受贿罪。其实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笔者提醒一些村官们,平时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正确行使权力,切不可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否则数额巨大的,同样构成受贿罪。

2007年因受贿罪而受到了法律制裁的村官李文忠,在审讯室里,李文忠同样认为,自己只不过是芝麻大点的“村官”,像他这样的“小人物”根本不能和那些“巨贪”相提并论,他怀疑自己目前的身份能否跻身贪官之列。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他还要求办案人员“别把村长当干部”。当然像李文忠这样的“村官”,相对于成克杰、胡长清、等“老虎”来说,确实只能称得上一些小“苍蝇”,其危害程度也远远不及那些“老虎”严重。因为“村官”处于中国权力体系的最末端,长期以来,村干部的角色始终定位模糊。在实际工作中,村干部只是上一级部门的办事“工具”,并没有把他们当“官”看,因而疏于管理和监督。所以,时下在农村,有这种想法的“村官”还是大有人在。李文忠和刘怀寅有这种想法也是在所难免的,不足为奇了。

确实,我国现行的村官,只是村民为实现自治而推选出来的公共管理者,可以说是无级无品,但他们却是农村最基层的官。在农村基层干部中有句俗语:“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意思是说上面各个部门、机构的工作都要通过最底层的干部来抓好落实,“村官”的工作不仅艰巨而且还非常复杂。水利、卫生、农牧、计生等部门的工作都要通过“村官”来参与,社会福利性、救助性的工作也要通过“村官”来进行利益分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农村的建设,村级集体经济的逐步壮大,士地开发越来越多,“村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但这同时也给“村官”产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刘怀寅与李文忠受贿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村官”不是官,但在群众眼中,他们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官”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伤害群众的利益和感情,可以说这些“苍蝇”的危害程度并不逊色那些“老虎”。如果对这些腐败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就会失信于民,损害社会主义大厦的根基。所以,我们必须要树立“村官”也是“官”的观念,研究对策,将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纳入整个干部管理和监督体系中,彻底改变“村官”失管的局面。同时,对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现象,也要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加强对村官的教育,净化其思想根源,也是提高“村官”拒腐防变免疫力的有效手段。在对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各类工程的招投标、施工、项目变更、物资采购、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上,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增加透明度,加强跟踪监督,使“村官”在新农村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工作曝于阳光之下,尽量减少或杜绝“村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从根本上遏制“村官”索贿、受贿等不正之风。严格落实质量检查制度。在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做到每个环节、步骤都有监督,确保质量。特别是村村通公路的建设,由于远离城市,交通不便,条件艰苦,更要防止质量监督流于形式,防止劣质工程的产生,也使“村官”在工程建设中依规管理,合理取酬。

要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机制,改变以往直接将建设项目资金拔付到村,由“村官”直接管理使用,无形中提高了“村官”权力的含金量,扩大了“村官”使用资金的权限。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国家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集中支付,减少中间支付资金环节;建立资金使用巡查机制、资金使用问责机制等。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坚持当前推行的“村帐镇管”制度,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并加强对村帐的监管;涉及村民的征地出让款、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农业综合直补款等应直接打入村民帐户,减少这些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村官”截留资金途径,防止“村官”贪污受贿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落实公开监督机制。不管是什么项目,最重要的是公开资金运行渠道和资金使用结果,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客观上压缩“村官”权力的含金量,保障资金能足额用在新农村建设项目之中。加大村务公开的力度,对财务收支、计划生育、费用收缴、宅基地分配、定购提留、村干部责任目标都要实行公开。每月、每季度都必须张榜公布,土地征用、宅基地的安排审批、工程承包等重大决策事项也都要向村民公布,让广大村民做到五个明白,即明白集体资产、明白财务开支情况、明白村干部办事程序、明白自己可得的分配、明白村干部的报酬。要加强“村官”思想文化尤其是法制教育,并加大对违法违纪村官打击力度,对村民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一经发现,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及时提出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做到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互相配合,综合治理,有效地惩治经济职务犯罪。通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有效地抑制“村官”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雨亦奇

(2009-08-1214: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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