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更需关注弱势群体
导读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社会成员各得其所。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被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事。
·时评报道:放眼世界,瞩目东方,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中华大地30年的沧桑巨变,谱写了民族复兴史的光辉篇章。30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3亿国人总体上已经实现小康。30年的历程、进步与辉煌、成功与骄傲,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认和抹杀的。改革越深化就越艰难,很多改革领域和事项,谁都知道不改革不行,可改到谁头上谁都说不行。改革走到今天,可谓进入深水区,实质就是必然涉及权利和利益的调整,而任何一项改革举措,又不可能给所有人同时同等带来利益,世界上没有这样的万全之策。要改革就必然会打破既得利益。
改革,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保护、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发展创造活力和营造环境;开放,就是最大限度地把别地、别国的要素、资源吸引、整合、配置到自己这地方来,增添自身发展的能力和条件。由此可以想到,要发展,必须改革开放,因为唯有改革开放才能获得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富裕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改善中国老百姓的生活。
现在国家是富裕了,经济从一度濒于崩溃的边缘发展到总量跃至世界第四,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中国人民迈上了一条生气勃勃的现代化建设道路。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30年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部分,并非所有人都同样份额地享受了发展的成果,并非所有人都同等程度地体验了生活的幸福。目前只有10%的人感觉很幸福,有60%的人认为生活水平在提高,但还有30%的弱势群体生活感受很差。据媒体报道:2008年,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市民的个人生活感受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在党、政、军机关工作的市民总体生活感受最好。而弱势群体生活感受很差。(12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弱势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槠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我国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下岗、失业、受排斥、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贫困者、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因为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改革开放不仅把利益格局的“蛋糕”做大,而且也使蛋糕的切分规则重新划定。目前弱势群体是在改革开放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认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目前人们的生活感受差距已经不是单位和个体之间的差异,而是群体之间的差距和权利分布的极差。我们在全球化进程中,并且还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是降低了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我们只有直面这生活和社会的真实,才能是我们纪念改革开放30年活动成为继续前行的契机。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
在党、政、军机关工作的市民总体生活感受最好,这是不调查不说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为每年千军万马争考公务员就是最好的说明。倒是在纪念改革开放30年的今天,还有近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生活感受很差,值得我们关注。弱势群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中的一部分。他们当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员并不是不愿工作或没有工作技能,而是由于社会转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在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剧烈地爆发。
其实党和政府一直都是很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只是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给予优先支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关注民生是我们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弱势群体生活感受很差,说明我们的政府还有很多工作要去做,我们贯彻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坚定继续深化改革的信心,今后的改革仍然是一个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那我们深化改革的任务之一就应该是,尽快让所有社会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发展成果的同等份额,使他们对生活的满意度逐步提高达到在党、政、军机关工作的市民水平。
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责任。只有高度关心弱势群体,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地走向更加公正。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会。在这种意义上,关心弱势群体也就是关心强者自身。
我们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客观需要。比如一个修车摊,一座书报亭,一把擦鞋椅……这一个个很不起眼的岗位,其实维系着许多下岗工人、进城民工和残疾人员的生计。虽然他们一天的辛劳只挣几块钱,但每个人的背后往往支撑了一个个困难家庭的生存。有了这个岗位,“弱势群体”的生活就有了一定的保障,我们的社会才更加稳固。然而,时下不少地方以“经营城市”为幌子,片面追求城市要素的市场化,动辄公开竞价,甚至连一个修车摊、一把擦鞋椅也不放过。同时,形形色色的乱收费也以所谓加强城市管理为由伸了过来。相反,那些靠此糊口度日而又拿不出昂贵的转让费、管理费的弱势人群,就只能黯然失业。
积极促进就业,要贯彻扩大就业与经济发展并举方针,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利用第三产业社会需求大和发展前景广阔的优势,将第三产业作为今后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更加充分发挥其在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其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在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通过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宏观就业管理范畴,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就业的管理体制。继续完善提前介入超前预控机制,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难点问题。实施就业援助,建立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向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转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监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基础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更加协调平衡。
就业是民生之本。将街头那些弱势人群赖以生存的岗位无原则地推向社会,变成某些人投资和政府部门敛财的对象,是绝对不能提倡的,应该坚决加以制止和纠正。与一些地方政府花钱买岗位安置下岗工人的做法相比,那些变着法子与“弱势群体”争利的官员实在应该汗颜。
每年民工权益问题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转移,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现代化社会迈进的必然结果。这场历史性变革,正在各个方面冲击和改变着城市和农村既有的社会结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不断延伸,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城市不可或缺、无法排除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每到年关都是讨薪难呢?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要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面推动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服务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我们的城市管理者也要转变观念,改变作风,早日争取管理工作的主动权。尽快免费调解处理私企与外来民工劳动纠纷,要出台惩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地方法规,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政府职能部门,要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在进城准入上给民工提供更多的便利,而且要在城市的政治生活中给民工群体应有的位置,让他们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日常生活。这是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需要。
今日的中国,创造得到了尊重,不同的观点可以交锋。流行与古典、现代科技与传统技艺、网络语汇与正统观念、张扬个性与内敛含蓄……不同的思维习惯利益取舍、行为方式都能彼此包容,一幅幅生生不息的和谐画卷展现出蓬勃的活力和旺盛的生机,这都是改革的成果。但做为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和谐稳定,还必须加大关注弱势群体的力度。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将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将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社会成员各得其所。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被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事。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不是“惠及”少数人。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2008-12-222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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