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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逃费判无期举国哗然

2013-10-26 05:41 作者:空中飞 阅读量:406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导读如果没有预谋,对时某定诈骗罪就无法律依据。他偷逃过路费并不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时某并没有从别人那里获得钱财,他只是通过非正常手段.....

·时评报道:通常而言,无期徒刑是与罪大恶极联系在一起的,而河南禹州一个农民的获刑,却让人感到错愕。这个农民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自己投入运营的两辆大货车分别悬挂假军车牌照,在8个月时间内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1月14日齐鲁晚报)。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拉沙只挣了20多万元,事发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多数人认为刑罚过重不能理解。

案件在网上一公布,举国哗然,引发了一边倒的质疑。网民集中的论点并不在时某有罪还是无罪,而在罪重还是罪轻。用假军车牌照逃避过路费,性质不可谓不恶劣,因此获罪有“咎由自取”的成分。但逃费2362次就获刑无期,普通老百姓难以接受。作为中国农民在公路上偷逃过路费,判处无期徒刑创造了新纪录,这样的纪录实在让人悲哀,凭什么对一个农民量如此的重刑?

当然,我们不仅仅是纠结于法律对农民的重判,更纠结于昂贵的过路费,它让老百姓根本无力承受。让公众不可思议的是,罪犯辛辛苦苦也不过赚了20万元。即便他老老实实地交纳过路费,不但不能走上勤劳致富路,最终的结果是赔个血本无归。在中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问题就在于,368.2万余元的“犯罪金额”从何而来?时某的过路费何以从空车收费200元变成一次1558.8元?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向公众解释。这毕竟关系到时某量刑是否得当,以及财产追偿等关键性问题。

对于一个为生计忙碌的农民来说,无期徒刑不啻为灭顶之灾,足以让一个家庭陷于绝望。与那些动辄贪腐上亿的官员相比,这个车主的社会危害性也只是小巫见大巫。如果采用“重刑主义”,也应该首先针对那些贪腐的官员,而对一个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为何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有所宽恕?两辆货车加班加点地偷逃路费,也不过赚个养家糊口的费用。一条偷逃过路费被判处无期的新闻,让公众看到的既有法律的无情,也有社会底层在重压之下的扭曲和沉沦。

不言而喻,偷逃公路税费是应该惩处。然而,各地道路的超载超限和千方百计“节省”过路费的现象,屡禁不绝的原因,和腐败在某些领域多发有必然联系。造成物流成本的如此高昂,表明各地要尽快收回道路建设投入的急迫。现在多处道路早已过了当初承诺的收费期限,却仍然照收不误,这里面的“收入账”,究竟有多少是肥了承包商,并从他们手中又进了多少人的私囊呢?物流成本居高不下,是否全然合理,是否需要重新考量?高昂到不可思议的通行费,很容易让人遗忘该农民的非法行为本身。从网站上看,该新闻多达10000多条的网友跟帖,多数是同情乃至鸣不平的声音。显然,网络民意站到了违法者一边,这绝非是简单的舆论“同情弱者”的心态使然。收费之恶是如此的剽悍和昭然若揭,以至于它轻易地掩盖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反而成为公众口诛笔伐的“全民公敌”。说明我国当前过路费奇高,是一个严酷的事实。“欲与天公试比高”的通行费,所展露的收费之恶,比之该农民利用假军用车牌,开展非法营运的诈骗之恶,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

原来时某货款购买的斯太尔自卸货车为25吨,属于E型车辆(20-40吨),它按标准收费是0.230元/吨公里。那么时某的套牌车,如果不超载,一次一辆车需交过路费高达1052元,这个数字与偷逃2361次相乘,也是240万元左右的高额数字。如果加上超载部分3-5倍的收费,那么最终得出368万元的过路费,并没有算错。偷逃368万过路费,也只挣了20万,也就是说,如果正常缴费,该农民不仅一分钱挣不到,还要赔上348万的过路费,这是什么样的世道。这样诡谲的事实结果,无法不让人愤怒,说明老百姓谋生太艰难了。

现在一些地方制订的规则,如果严格遵守就赚不到钱,反而要赔钱,这不能不说是一些违法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时某为何要悬挂假军车牌照行车,就因为昂贵的过路费成本不堪承受之重。当下全国各地高速公路收费之高,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更令公众忧心的是,各地不合法、不合理的公路收费屡禁不止,屡清不绝。国家审计署2008年公布的一份审计报告曾指出,7省(市)提高收费标准,多征收通行费82亿多元。12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比照时某以假军车牌照诈骗“通行费”获刑无期,上述违法、违规收费,又当如何论处?百姓违法,自有法律制裁,该农民现在倾家荡产不说,还彻底失去了自由。而备受诟病的过路费却依然故我,这些高昂不合理的过路费比他的违法行为可恶得多,可由谁来负责呢。

这个禹州市的农民叫时建锋,本想通过跑运输来改变生存环境,没想到方法不对适得其反。只怪他太没有经济头脑,你挂上假军车牌照不该拉石头、沙子,而应该去拉黄金、钻石之类,挣的运输费才能抵得上过路费。否则,拉一次就要赔一次何苦呢。这不,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讲解了判处无期徒刑的定罪和量刑依据,根据法院公布的材料,该案定罪量刑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表示:368万元的过路费是通过两寸厚的证据材料,一单单加起来,精确计算出来的。对出口、入口、超载量等都有第三方非常详细的记载,并非空穴来风。数据计算的准确性我不怀疑,只是收费标准合不合理谁也讲不清楚。因为现在的高速公路,已经成为暴利行业,公路的公益性特征完全丧失,公路收费绵绵无期。收费公路违规收费、超期收费乱象丛生,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它已成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各省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现象。

这起案例之所以引人关注,不仅是因为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先例,更是因为那令人咋舌的天价过路费,8个月时间里产生的过路费竟然高达368万余元,成了一条不折不扣的剑财路。我们知道,全世界百分之七十的收费公路在中国,这个现实令人汗颜。路桥收费业“荣登”2009年三大暴利行业榜首,令人震惊。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也多次显示:“高价公路”增加了社会的负担。这种负担究竟有多大,此案例不失为一个注脚,以疯狂逃费368万余元为前提,以被判无期徒刑为代价,换来的也只是区区20多万元收益,如此过路成本高的离谱。

为何公众大多对逃费者不但不指责,反而寄予同情呢?主要认为逃费者不过是用非正义的手段逃避不合理的收费。而同情弱者是人之常情,多数网民认定法院判决无期有误。结合时某的案情,他偷逃了300多万元的过路费,却只获利20多万元,试想,如果时某不偷逃过路费,那他从事运输生意不仅血本无归,而且已经破产了。先不论时某非法使用假军牌的行为,对时某的偷逃过路费的行为,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分析,起码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对其偷逃过路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已经足以达到惩罚非法行为的目的。对其非法使用假军牌情节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2009年修正案,对刑法第375条的解释,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就达到了罚当其罪,这也符合民众心中的正义观念。

网友质疑高速公路的作法,是客观上故意设置圈套,诱其被宰对象上钩。天价买路钱为何要过了八个月才处理?因为现在全国高速公路,全程都有监控的“电子眼”等现代化的监控设施,为何面对频繁出入的两辆套牌军车“视而不见”?为何在自己眼前晃来晃去2300多次之后才被发现?究竟是公路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还是公路有关职员暗中尝到了“军路共建”的甜头故意所为?这不能怪网友们认为,是公路管理部门故意设置的诱人圈套,“请君入瓮”早有的预谋。事实摆在这里,就是要等时某等“犯罪分子”养肥了之后,再痛痛快快地宰杀。

如果没有预谋,对时某定诈骗罪就无法律依据。他偷逃过路费并不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时某并没有从别人那里获得钱财,他只是通过非正常手段,没有把“本应该缴纳”的钱财,交给那些不劳而获的收费人员。尽管他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也只是为了偷逃过路费。这种行为就应该直接适用《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补缴过路费和滞纳金即可。按《办法》第二十五条:偷逃、拖欠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稽机构应当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偷逃、拖欠公路交通规费拒不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开具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发的暂扣凭证。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当立即返还暂扣的车辆。车主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时某只需补缴过路费即可,根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时某拒不缴纳,征费机构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审判结果,最终为无期这是网民最大的争议焦点,请法官们给予明确而合理的司法解释。好在时建锋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一案,引起了媒体强烈关注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决定对该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判事实量刑可能发生变化。据15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河南逃368万过路费农民称收费站“贼喊捉贼”》,每个月都给收费站六千元,可能还会挖出腐败大案,好戏还在后头,我们注目以待。网民还是希望整顿高速公路环境,尽快让公路真正复归姓“公”,这是中国公路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1-01-15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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