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也需要精神上的关爱
导读“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需要子女在精神上对自己有所照顾,比如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
·时评报道: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老龄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在社会上存在着一种现象: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家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精神赡养成为当前期待法律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近期(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精神赡养”纳入地方法规,在辽宁省是首次。在全国也是首次。
对于这一创造性的立法内容,相信很多人会有质疑甚至担扰。“常回家看看”无疑属于道德范畴,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首当其冲的便是可操作性的问题。何为经常、谁来约束、对违法者又该如何追究?如果您不“常回家看看”,就会触犯法规,要受法律制裁,怎么制裁,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
这些问题有其合理性,但并不够成实质性的障碍。对于“精神赡养”纳入地方法规,我不仅赞成,而且赞赏。人们常识的一句话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意思是说,道德和法律是两种不同形式的社会规范,不能混作一团。但这并不表明,两者是完全割裂,甚至是彼此对立的。不要说法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就从来与道德相互影响,就是在现实中,法律也从不缺少道德的影子。所以还有一句话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充分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延续性和相关性。
因此,道德入法,并没有法理上的困境,而纯粹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具体到“精神赡养”,我们需要问的是,这个问题是已经严重和迫切到,仅靠道德规劝不足以约束,而必须上升为法律层面?从立法成本的角度看,入法是不是比不入法的社会效益更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精神赡养”入法就是无可指摘的。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其内容主要有: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从现实情况看,“精神赡养”入法显然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近年来,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一再以悲剧的形式的出现在公众面前,“老人孤死家中多日无人知”,“花钱请子女回家”之类的事情不时冲击人们的情感底线。但一方面是公众的同情和叹息,媒体的呼吁,另一方面却是这一现象并无改观的迹象,甚至愈演愈烈。可见,在道德极其乏力的前提下,法律必须承担起对这一社会问题的关照,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哈尔滨市一位老人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成头条新闻,要求儿子必须每周探望自己一次,对自己进行精神安抚。这种需求已逐步上升到寻求法律帮助的高度。“我没有物质上的赡养要求,我有退休工资能养活自己,不要求儿子给予我钱物。但我要求儿子关心、体贴我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在周末保姆休息时,应来探望我、照顾我,不应留我一人在家。赵大爷承认自己的儿子很孝顺,经常给他买营养品和高级家用品,让他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但老人为何还要以无人赡养的名义状告儿子?老人的一句话道出了原因:“他赡养了我的身体,没有赡养我的精神,我更需要心灵上的关爱。”
据煤体报道:老人姓赵,今年71岁,是哈尔滨市一家医院的退休干部,老伴去世,现一直独自生活。赵大爷说:“吃得再好、用得再好,身边无子女照顾,晚年也是凄凉的,有时想向人说说心里话都没人,享受不到天伦之乐。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在经济保障或者说物质供养方面所求不多,但精神方面的需求却是普遍和强烈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一点在家庭和社会性立法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对于特殊的社会群体和社会关系而言,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相对比较模糊,因而要更多考虑人情、伦理。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性骚扰,很长时间以来,人们都认为在性骚扰是道德问题而无计可施,但现在尽管还有争议,人们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应当对此进行立法规范。法律不是一层不变,它必然随着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道德问题一旦入法,就表明它是个法律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至于许多人担心的操作性问题,我想应该这样看:“精神赡养”入法,本身就表明了社会演进过程中,法律所持的一种普世态度,它最大的意义不在约束和制裁,而在伦理道德的重建。如果这几十个字的规定,能把这个问题提到让人重视的地步,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为人子女者的行为,那么它的立法效果就已经得到体现。湖北省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我们也应该呐喊为“精神赡养”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使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
“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需要子女在精神上对自己有所照顾,比如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人老了会对子女有一种依赖,也会变得敏感、脆弱,受到子女冷落,内心的痛苦是免不了的。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所以社会、工会及做子女的都要对老年人的精神方面进行关注,帮助消除老年人的消极心理。
(2008-06-2016: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