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指标”背后的制度推手
“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昨日上午,广东东莞厚街镇召开打黑除恶工作动员会,会上厚街镇委书记黎惠勤表示,对于发现黑恶势力不报不打者将追究责任,“该撤职的要撤职!”(3月16日《广州日报》)
打黑除恶,保百姓平安,本是好事,但打黑除恶分指标却饱受诟病。因为“打黑指标”为养鱼执法、钓鱼执法、虚假执法埋下了隐患,导致办案过程中的“乱作为”。
各部委对“办案指标”也早已是明令禁止,如公安部明令禁止将“罚没款数额”、“发案数”、“破案率”、“行政拘留数”、“劳动教养数”等作为执法质量绩效考评指标;最高院明确禁止各级法院下达各种经济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下达办案指标在很多地方依然不鲜见,“打黑指标”露出的是冰山之一角。为什么禁令得不到有效落实呢?
原来,禁令一般只硬性规定取消办案指标,却没有任何相配套的激励与惩罚制度措施,“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警大多选择了消极怠工,加之办案有风险,百姓的法律需求越来越高,眼光越来越挑剔,使得该立的案件不立,该办的案件尽量推脱,极易造成执法的“不作为”现象。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没有执行力法律制度如同一张废纸。禁令的不完善,没有周全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导致了执法办案的迟滞缓慢,为调动干警积极性,“打黑指标”不得不被引入到执法办案过程中去。
所以,“打黑指标”的背后推手还是制度的缺位。如果禁止下达办案指标的同时,有“多办案”、“办好案”激励机制和“少办案”“不办案”处罚机制,既能预防“乱作为”的执法乱象,又能做到惩戒“不作为”办案人员,“打黑指标”的生存空间就大大缩小了,执法的体系也就更科学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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