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公捕大会,法律的公信力在哪?
4月12日9时,在湖南省祁东县政府广场举行了公捕大会,对绰号“猴子”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70余人公开宣布逮捕,现场共有两万余名群众参加出席。
又见公捕大会!去年海南三亚、湖南耒阳、娄底也有过。
公捕公判大会是最高法明令禁止的。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就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为什么还有很多地方的政法部门仍抗旨不遵,违背法令?政法部门肯定是准备了一大堆道理,向群众展示该县“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所取得的辉煌成果,教育群众,威慑犯罪,树立政法部门的为民形象。
他们或许不知道,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基本的人权,也是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罪犯的人格权也不容践踏、剥夺,况且《刑法》还规定,未经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定罪,只是逮捕阶段,何以就推定他人是罪犯?
依法治国,政府依法办事是关键,就算是“公捕大会”有千般好,万般好,违反了法律规范就是不好,特别是政法机关,作为法律的裁判者、执行者,对于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具有直接而重要的示范作用,连政法机关都枉顾法律,将其置若罔闻,如何起到“有法必依”的表率作用,法律的公信力还如何树立。
审理辛普森案的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今天也许让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杀人比起政府的违法行为,危害要小得多”,公信是政府的灵魂,是政府的根基,灵魂不能丢,根基不能摇,公捕、公判大会,还是不要的好!
梦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