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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的利器痛击食品安全犯罪

2013-10-22 17:28 作者: 阅读量:352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导读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怒斥: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说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近期,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日前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民以食为天”,“吃”对于老百姓是天大的事,也是最基本的需求。但是,“三聚氰胺”奶粉、“毒豆芽”、“瘦肉精”火腿、“染色”馒头、“牛肉膏”、“绝育黄瓜”、“硫磺姜”、“回炉镘头”……频频爆光的食品问题让老百姓对“吃”越来越恐慌,越来越没有安全感。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怒斥: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说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造成食品安全乱象的罪魁祸首是生产商缺乏“道德的血液”,但是生产商违法成本低廉是食品安全犯罪有恃无恐的直接推手。

首先是刑罚的轻刑化。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既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触犯了生产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但二罪的量刑却有很大出入,前者最低刑为5年,最高刑为死刑,而后者最低刑为3年以下,销售金额达200万元才是无期,而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难怪养猪户敢坦言对暗访记者说:“网上整天报道这个,在哪里查住了,判了一年多,拘留几个月。”

其次是安全监管职责的缺位。“4个大盖帽管不了1颗豆芽菜”、“十八道安检程序检测不出一头猪”,这些现象都说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同虚设,监管人员存在普遍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失职行为,据报道,还有些地方存在食品监管的“养鱼执法”现象,将罚款作为奖金予以发放。

“治理乱象当用重典”,在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形势下,用法律的利器痛击食品安全犯罪是大势所趋,只有做到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入,才能形成“高压线”、带来威慑力。

要依法从重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要加强监管,关键是盯紧每一个环节,严厉打击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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