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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副院长: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玷污法律》读后“偏见”

2013-10-26 19:30 作者:春晓大别山 阅读量:351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编者按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7月5日,法院法院重新审查李昌奎案,引起广泛讨论。

以下为全文摘引(背景文章):

昭通(请大家记住:这是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

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这次不被死者家属认可的自首,最终成为他的“免死金牌”。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

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

在该案中,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

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采访。

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

截至记者发稿,一网站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舆论压力很快将云南省高院压得喘不过气来。“死刑”似乎成为息事宁人的唯一手段。

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还是表了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田成有这样说。

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在谈及舆论压力时,田成有也说自己非常为难。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他说:“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

他同时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

专家观点

该案应强调“不能从轻”的一面

宣东,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宣东认为,改判死缓不太恰当。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这需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地从轻。

他认为,该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交通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这中间还有一念之差的问题。“李昌奎这个案件,我们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

还是要暂时保留死刑

杨学林,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案辩护律师。

杨学林认为,法院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是对的。但是选择这个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不大恰当。

该案据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但是,涉及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

由该案再次引发了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杨学林认为,在目前死刑没取消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死刑,死刑要暂时保留、逐步减少、将来废除。

他主张逐步分案件类别废除。“但是现在需要减的没有减,一个原因就是,全国各地高院在减少死刑的把控上,标准不一样”。

他认为,死刑肯定要废除。但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暂时还是要保留死刑。

我的“偏见”:

“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玷污法律”。田成有,你是云南高院副院长,你能说出此话?到底是谁在沾污法律?“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十年后再看此案?依田副院长这句话的语义,十年后,他是个英雄!看看,我在十年前就取消了死刑,那可是刑法还没废除死刑的时候啊,我多伟大?!我多有眼光?!我能修改正在施行的刑法!哎呀,田副院长,我建议你去看看你现在之前的十年、二十年、再往前的案件吧。三反五反和其他时候枪毙多少人我不去说了。我单举一例:严打时,沈阳一个80多岁的老翁强奸一个幼女(未遂)判死刑了,枪毙了。按照田副院长的逻辑,那些法官也该枪毙,你就看不到今天的形势发展?这种案件也判死刑?你怎么当法官的?田副院长,请你给老翁平反吧,你可以不顾及法律是为政治服务、为时代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这些基本点。

再回头看本案这种情况,强奸再杀人,而且三岁的孩童也不放过,你的良心何在?还以这种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为杀人犯跑到四川外地所谓的自首来开脱罪犯,你的良心何在???强奸本来就是重罪,再杀人,更是重罪,是死罪!!!!而且还不放过不谙世事的三岁的孩童,这种人还不够死罪????那么好,我们都可以杀人,然后,拿着血淋淋的刀子哪也不跑,直接去公安局自首,哪怕杀你的全家、你的全族,也可免死,你同意吗????

我是基层法院资深的法官,我对法律也较为了解,我们法官只能执行法律,我们不可以创造法律。在法律尚未改变之前,我们只能执行它。我们要慎杀,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是对的。但要经过法定程序来修改,而不是你认为怎样就怎样,也不是25个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就能决定这个只有全国人民才能决定的大事。这点你真的不懂?那么,你配当个高级法院的副院长吗?这点法律常识真不懂?我不信,我相信定有隐情。

中国是个人员众多而复杂的社会,像这种杀人罪,都可免死,你去收拾残局吧!中国社会将是杀人遍野!!!我不是骇人听闻,更不是泄愤,我说的是理智的。田副院长,你自己好好想想吧,也请大家静心思索!我的话可有道理?

“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田成有这样说。

我们是不能冷漠,但杀人犯冷漠,他不仅仅强奸,还要杀人,而且还要杀死不谙世事的无辜的三岁孩童,对这种冷漠无情,我们给他有情,是不是放纵犯罪?是不是对人民生命的漠视和无情?这点道理,我想稍有良知的人们都知道。假设,哪天我很生气,我也杀人,杀十个,二十个。但我很聪明,我不跑到四川,也不跑到别地,我直接拿着凶器去自首,那,比这个杀人犯要“自首”得多吧?按照田院长的观点,我肯定会宽恕的,不死的。那我何乐而不杀????在这种“热情”而不冷漠的法律面前,我杀他一百又何妨????杀人了,立刻真正的主动自首,就肯定免死。杀人不偿命,好啊!!!“杀人偿命”这种观点是太陈旧了,改,快改,杀人者欢呼雀跃!!!

所以,真正沾污法律的是云南高院田副院长(或者说一班子)。你要认识,公众这是狂欢吗?杀人者强奸再杀人,而且还杀死三岁孩童,有谁为此狂欢?你是不是在此强奸民意?是广大的民众,或者说是正义,在看到你的改判后才气愤,才出于公道去呐喊、去呼吁,这与狂欢怎么扯到一起?我真的想不通,你是怎么有如此之妙想???把血淋淋的杀人场面与载歌载舞的狂欢场面联系到一起,何等的妙哉!!!我真的敬佩你的想象力!你的强词夺理何其伟大!!!我想起了“愈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成语。

“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不错,这话很对!我要说的是:法律是冷静的,是经过全国人民制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纵然是“恶”法,也要执行。不是你或他或某一个组织来随意更改执行。法院是司法者,是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的,该杀人犯该不该判死刑,是要对照目前施行的刑法来下判的,纵然不该判死刑,或者说,免除死刑、废除死刑,都要在法律修改后执行而不是在你个人或一个高院的认为,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杀人犯“草率”地杀死两条无辜的人命,而执法者反而叫嚣“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何其滑稽的滑稽!这是大家在“喊杀”吗?不是我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刑法》在发生效力?我真的一头雾水啊!

请你想想,这个社会为何是个宣泄情绪的社会?要思考深层次的问题,是你们或者说我们这些执法者、执政者把问题看偏了,让大家对法律失去信心、对公正失去信心。这种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不应该受到影响,但,更不能因为你的“仁慈”而轻易放纵犯罪。该不该杀,是法律说了算,不是哪个人说了算,包括“田副院长”。而法律是经过法定程序而制定、而修改。换句话说,法律非经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任何法律都必须严格执行,谁也不能变通执行。

正因如此,李昌奎是不是该杀,应该由《刑法》来决定;死刑是否废除,更要经过法定程序来修订《刑法》的。在全国人大修订之前,谁都要执行《刑法》的规定。如果说,李昌奎对照现行的《刑法》应该判处死刑,到十年后对照那时的《刑法》不该判处死刑,那不是法官的错,也不是法律的错,那是时代的发展。因此,云南高院说:遇到“骑虎难下的感觉”,那是田副院长一班子违背法律而自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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