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上虞个别人大代表“贿选”问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规定,明确:“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2月28日上虞市“人大代表”在下管选区的选举活动中,个别人为了达到当选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目的,通过向下管镇下属的六个大村选民捐赠现金的方式,有组织、有目的地公开大肆行贿选民,涉嫌“贿选”。据笔者了解,下管选区是六个大村加上机关和企业共有选民6700多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初选人员为王文松、郑庆善、王伟珍、齐苗珍四个人,其中前二个候选人是戴帽的,属于上级下派。大家按照程序进行“四选三”正常选举。
可是下管有个私营企业老板张华庭,却突然闪出了一匹“黑马”,他于前几天就组织了强有力的选举班子,在每个大村派出了少至6-7个人多则15个人的助选人员,四处奔走,多方游说。挨家挨户到处串联,见人发送他的个人名片,并许诺若选举他当选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就兑付每张选票10元人民币。以高出本地每张选票5元人民币误工补助费为诱惑拉票。
下管是我们上虞的虞南山区,比较贫穷。大多选民特别是家庭人口众多的选民,看在人民币的份上都划掉了原候选人的名单,增选了张华庭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张华庭的金钱加烟酒的拉票“阳谋”得逞了!据知情人说,他的选票汇总达到了4700多票。
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如何提名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直接关系到能否选出能够并且敢于代表人民意志的高素质的人大代表。虽然法律有在正式候选人之外“另选他人”的规定,但像下管选区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通过金钱“另选他人”,能直接推荐让张华庭当选候选人的,毕竟还是一种非正常情况下产生的特例。
保证选民自由表达意志,推荐自己最信任、最满意的候选人,这是选好人大代表的前提。张华庭用金钱开路、贿赂拉票当选上了“人大代表”,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也引起了许多下管选民的强烈不满,包括下管镇政府中不少干部和公务员。这是对人民代表称号的亵渎!
据笔者了解,下管镇的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对张华庭的行为曾苦心婆口地做了不少思想工作,可是没起什么作用。由于张华庭的暗箱操作,致使12月28日上午的第一轮选举流产,原先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全部不到半数。晚上七点至九点二个小时的第二轮选举,张华庭却以高票当选了“人大代表”候选人。
金钱的作用实在太大了!张华庭的所作所为民愤叠起,大大地损害了选民对人民政府选举的信任度,其危害应该是人所共知的。张华庭采用金钱、财物贿赂选民,扰乱正常的选举秩序,造成选举结果不真实、选举无效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了破坏选举罪。
人大代表意味着什么?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然而,如果是用金钱贿赂得来的,这样的人大代表究竟能代表谁?如何保证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如果“贿选”能“当上”人大代表,那就会折射出我们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还有待改进,而依靠“贿选”得来的人大代表资格不能被罢免,那就让我们能如何信任人民政府的公务员?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9号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下管选区的原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要求,就可罢免张华庭上虞市人大代表。现在下管选区的部份选民委托笔者强烈要求上虞市人大依法彻查张华庭用“贿选”手段当选市“人大代表”资格,以维护下管选区选民的民主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