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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应紧握法律法规这杆枪

2013-10-22 04:44 作者:墨石白 阅读量:356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自从走上审计这个工作岗位,就意味着我和法律法规结下了不解之缘。

审计工作始于法,终于法,步步离不开法。审计人员必须树立依法审计的理念。一方面,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判断是非;另一方面,审计行为本身也要依法进行规范。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内活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可以说依法办事是一个审计人不可挪移的选择。君若不以为然,请望下看:

先看审计机关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审计机关的设立离不开法。

再看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同样离不开法。《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可见,审计机关并不是想审计谁就审计谁,想怎么审就怎么审。审计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才合法有效。依法行政是审计人员所必须的。

再看审计人员通过辛勤工作查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审计定性和处理时,能不能离开法呢?同样不能。

如在财政审计中,我们有可能发现:预算收入管理方面的问题;预算支出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他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金库管理方面的问题等。对这些问题如何定性和处理是审计人员的核心问题。也是体现审计人员工作水平,树立审计形象,发挥审计经济监督作用的关键成在。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对这些问题的定性和处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定性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处理、处罚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

个别审计事项如需移送时,移送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在税收审计、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证券审计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同样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

大家都知道,审计人员面临着职业风险。那审计风险从何而来,审计人员怎样规避审计风险呢?仍然离不开法

众所周知,由于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和审计方法等方面的局限性,审计不可能查出所有的错弊,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审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所有需求。因此,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在《会计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且“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修订后的《审计法》借鉴《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也相应增加了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制裁措施。关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义务,二是被审计单位有提供会计资料、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在依法实施审计时,有的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工作,有的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者只提供部分会计资料,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供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难以分清,“假账真审”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审计质量和效率,增加了审计风险。为减少“假账真审”问题的发生,必须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审计的权威,保证审计质量。

规避审计风险的方法有好几个,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恪守审计权限,坚持依法审计原则。作为一种公务活动,国家审计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如,在没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情况下,审计机关不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程序不违法。如,按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要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再如,审计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等。

依法审计,任重道远。我觉得,审计人员要当好经济卫士,就应始终紧握法律法规这杆枪,用好这杆枪,你说呢?

2009.8.4

(此文获2010年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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