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章写作网 >文章写作社区 >浅谈“商鞅变法”

浅谈“商鞅变法”

2013-10-03 14:27 作者:韦其江 阅读量:244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受时代背景,家庭教育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商鞅自小便“好刑名之学”,而深受李悝、吴起等法家代表人所倡导的“以法治国”理念所影响。后来秦孝公求贤若渴,并发布“求贤令”,欲招纳天下能人志士,共谋大秦发展之道。经秦孝公宠臣景监的引荐,商鞅见到秦孝公,并提出了“富民强国”的变法思想。经过约二十年的变法,秦国大治,使秦长期凌驾于山东六国之上,为秦一统天下奠定了基础。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改革的先行者,商鞅与北宋王安石,明末张居正史称“三大改革家”。其历史地位在历朝改革家中可窥一斑,然每当论及商鞅变法的实质时,后人褒贬不一,有的称赞其积极、成功的改革成效,使秦国的社会经济、军事实力大增,最终一统天下;有的同情其遭遇,终究未能逃脱车裂的悲剧。倘若没有一个客观的见解和辨别,没有一个成熟政治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应有的理性眼光,去分析并揭露隐藏在变法背后的制度缺陷和法理背景的话,都会有失偏颇。

商鞅主张并实施的“连坐法”、“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重农抑商”、“刑用于将过”、“不赦不宥”、“燔诗书而明法令”等法令不符合实际的法令法规,既破坏了立法初衷,又背离了变法的社会基础,不但加剧了社会矛盾,更为自己“作法自毙”的人生悲剧留下了伏笔。

“连坐法”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连坐法”的实施导致人与人之间互相猜疑、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旦获罪,五人连坐。“连坐法”不但盛行于民间,同时军队也在所难免,致使大量无辜民众和士兵惨遭迫害。“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商鞅制定的刑法异常严苛,譬如,老百姓如果随地丢垃圾,即被砍去双手,造成终身残疾。变法也并未与旧制度、文化、习俗彻底划清界限。变法条文中明文规定按爵位等级占有数额不同的田宅和奴隶,公开承认拥有奴隶的合法性。“刑用于将过”的规定使没有犯罪事实,但有“犯罪动机”的人施以酷刑,而“不赦不宥”则说明,一旦获刑,即彻底丧失“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商鞅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大肆压抑商业活动,大范围激发了人民群众愈来愈激烈的反抗情绪。

自西汉奉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中国传统主流意识形态一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但商鞅主张焚烧儒道墨阴阳诸家经典学说,打压儒生,摧残文化,破坏了兼容并包的“百家争鸣”局面,引发知识分子阶层对变法的强烈不满,失去变法理论的文本支持。再看看“刑不上大夫”是当时法学派公认的法治原则,而将割鼻,脸上刺字此类带有侮辱性的刑法用之于众,为历代法学家所不齿。而很多史学家一叶障目,只看到商鞅“执法不避贵势”,严厉处置太子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等“异议人士”。但事实上,商鞅对持不同政见的人士施以酷刑,不赦不宥,直至死亡。

后秦孝公病卒,太子秦惠王继位。以公子虔为首的“异议人士”为报夙怨,诬告商鞅有谋反之意,遂惨遭车裂,并株连其族。当然,如果将变法视作一枚银币,那变法的正面意义和反面思考,甚至难以用正反来定义的侧面,均说明历史进程的必然与偶然是相互推进的。毋庸置疑,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避免被吞并和消灭,纷纷开展了以巩固和健全封建政治经济制度为目的的变法改革运动,结果以秦为最终胜利者。

以史为鉴,商鞅变法的历史教训为当今的社会政治经济改革提供了丰富的文本素材和指导意义。作为历史人物,对商鞅的功过是非,个人评价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然,变法改革的大趋势并未随着商鞅的死去而终止,也不会因为社会意识形态处于何种模式而停滞不前,这是社会历史变革的必然,更是时代发展变迁的必经之路。

(2012.05.13于贵州兴仁)

相关文章关键词

《浅谈“商鞅变法”》的评论 (共 0 条)

  • 还没有人评论,赶快抢个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