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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现象”与“塔西佗陷阱”

2013-10-03 16:05 作者:韦其江 阅读量:470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作为近年来曝光度颇高的词汇之一,“临时工”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学涵义。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临时工”之说逐渐退出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大舞台,并取“劳务派遣人员”而代之。但换汤不换药,收效甚微,甚至有卷土重来之势。在一定情况下,派遣人员无异于“临时工”,一旦出事,用人单位便以各种“莫须有”的原因辞掉之,因而被一些人戏称为“长期临时工”。

较之“正式工”,“临时工”因其临时性,可谓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无后顾之忧,对用人单位来说甚是方便。正因如此,“临时工”被某些地方政府敏锐的政治嗅觉所捕获,成为其逃避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的“替罪羊羔”。譬如,暴力执法、强制拆迁、贪赃枉法、特大火灾、上班打牌、女警打人等等,不一而足,均可声称乃“临时工”所为。如此反复的“临时性刺激”,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临时工现象”。

虽有前车之鉴,但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不出事则已,一旦出事便迅速抛出“临时工危害论”,企图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并大肆声称“决不姑息,一查到底”,同“肇事临时工”彻底划清界限,以彰显其“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态度和行政理念。时至今日,“临时工”依旧成为其屡试不爽的不二法门。

其实“临时工现象”古已有之。满清时期,县衙衙役的编制有限,而庞杂的公务活动使其不得不临聘外人,一来可减轻正规军的工作量,二来一旦出事,往往可把责任推在“临聘人员”身上,何乐而不为?历史是一面镜子,从中可看到过去,现在和未来。作为泛政治化的产物,现如今“临时工现象”充斥于各行各业,被对弈者玩弄于股掌之间,活脱脱地成为权力游戏下的一枚棋子。

犹记得2011年10月7日,云南少年符国俊遭保安公司40名保安围殴致死。事件保安被指为官渡区大板桥街道保安。对此,街道办称保安为聘用身份,临时协助城管工作。9日下午,昆明当地官方新闻通报称,目前3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经初步调查该事件中的保安人员,均为大板桥街道办向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进行违建农房整治提供外围环境保障工作。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执法部门雇佣“临时工”执法,代表的是执法部门而非“临时工”,一旦出现问题时,按理说也应由执法部门负责。当然,借鉴“临时工”紧急处理预案,正是其“活学活用”的一贯办法。

“临时工现象”的频频出现,正潜移默化地成为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一种“权力”共识。这不仅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其背后还可能藏着肆无忌惮的权力腐败和暗箱操作。“临时工现象”的存在,不但助长其侥幸心理,使真正的责任人免于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更助长了此等歪风邪气的生长,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思想所格格不入,同倡导“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的公民思想所相距甚远。

“千里之提,溃于蚁穴。”说到这,不禁让人联想到著名的“塔西佗陷阱”,即“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类似于民间谚语“狼来了”的故事。倘若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动辄以“临时工”为由来愚弄公众,用自认为很“高明”的手段来戏弄公众,无异于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使本就稀缺的公信力资源被慢慢吞噬掉,陷入难以自拔的“塔西佗陷阱”中。

作为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如果不御下一贯以“官本位”自居的权力思想,从制度设计和权力优化上着手,将“权力关在笼子里”,打破公权力垄断,并真心实意地坐下来,倾听来自社会各个角落的声音,哪怕这声音是多么的卑微,多么的不堪一击,对于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国家主人!

(2012.05.20于贵州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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