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妹妹刘胡兰
刘胡兰曾经是我的姐姐。
知道她名字的时候,我还是一个懵懂顽童。每天跟许多娃娃们在一块唱那首不知道从哪里听来的歌谣:
刘胡兰,十五岁
参加革命游击队
游击队,挎盒子
专打地主老婆子
这支歌谣是一曲关于这个英雄的赞歌,只是它的后两句有点让问费解:为什么放着地主不打,而专门跟他老婆过不去呢?当然现在我们明白了:这纯粹是为了音韵上的和谐,和打击的目标没有太大关系。
上学后学了一篇课文,题目叫《生的伟大,死的光荣》,介绍的就是刘胡兰的事迹。从此知道了这个不怕死的姐姐,最终死在了敌人的铡刀之下。以至于后来,我一见到铡刀,就会自然而然地和这个英雄的姐姐联系在一起。
时光飞驰,我长大了,刘胡兰却永远定格在了十五岁。
于是姐姐变成了妹妹。
变化的不只是称谓,还有感情。姐姐刘胡兰,她是我童年的一个榜样,一个久立于心的精神偶像,对于她,我一直奉献着我的热爱和钦敬;而妹妹刘胡兰,则常常让我惋惜和心疼。因为她很小,其实她还不到十五岁。我相信,特殊的环境(比如战争)可以催人早熟,可以让一个人尽早地承担生活的重担。但14岁,绝对不是世界观足以成熟的年龄。我相信她是一个勇敢而倔强的小女孩,但对于革命和信仰的理解,却不可能是深刻和通透的。她的身份只是一个中共预备党员,她牺牲半年后,中共晋绥分局才决定破格追认其为正式党员。之所以破格,还是因为年龄太小的缘故。
是啊,18岁,是人生的一道分界线。许多国家也把这个年龄作为成人的标志。18岁,意味着你开始拥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力,也开始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自己的义务。18岁以前,你只是个孩子。所以,仅仅是个孩子的刘胡兰不可能成为中共的正式党员,所以追认的时候必需“破格”。
其实刘胡兰是不应该死的。
按照当时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十八岁人或?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杀害年龄还不满15岁的孩子显然是违反此项法律的。即使按照后来颁布的《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法令,刘胡兰也不在可杀之列。国民政府再残暴,它也不敢公然颁布一个屠杀孩子的法令。刘胡兰被杀,是敌人草菅人命胡乱施暴的结果。但另一方面,革命阵营的某些做法是不是也十分值得商榷?按照书上的说法,刘胡兰8岁上小学,10岁起参加儿童团。1945年11月,13岁的刘胡兰就担任了村妇女救国会秘书。1946年5月,刘胡兰调任第五区“抗联”妇女干事;6月,刘胡兰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被调回云周西村领导当地的土改运动。大家想一想,我们十三四岁的时候,都做了些什么啊。未成年人可以帮助父母做些家务,由于情况特殊,战争年代的孩子也许可以做更多的事情,比如站岗放哨传递情报什么的,但是不应当让他们冲锋陷阵流血牺牲。而我们的胡兰子,小小年纪,不仅加入了暴力革命的组织,还担任政治干部,并领导一个村的土地改革。我们对这个小女孩是不是太残忍了。有人把刘胡兰称作“政治女孩”,其实应该叫“政治童工”。这种做法,无异于把一个孩子置入了十分凶险的境地,有悖于世界通行的反对使用童工的人道观念。毫无疑问,刽子手应该受到谴责,但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多一些反思呢?
在刘胡兰牺牲两年之后,在山城重庆,一个叫江竹筠的女子也倒在了反动派的屠刀之下。那时,天安门前的五星红旗已经升起,她却在曙光到来的时刻,义无返顾地走向了刑场。这个有着钢铁意志的巾帼女英,她为理想而生,为信仰而死。提起她,人们油然而生敬意。她的选择是理性的,冷静的。因为她是一个成熟而坚定的革命者。这和刘胡兰有很大的不同,刘胡兰只是一个孩子,她心中更多的是激情,是稚嫩的爱恨和单纯的向往。也许,她后来能够成长为中国共产党的优秀成员,但绝对不会是在1947年。因为1947年的刘胡兰只是一个孩子!
在我们的记忆中,还有被冠以少年英雄的“刘文学”“赖宁”等人,他们的精神同样令人尊敬。但我时常想,作为最为弱小的生命,在生死关头,他们可不可以有另外的选择?我注意到了现在的中小学生的守则中,把原来提倡的“见义勇为,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之类的条文都修改成了“发现坏人要报告”。要求的差异表现的是对未成年的人的关心和爱护,表现的是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不是和西方接轨,而是和基本的人性接轨,和公众的认知和普世的价值观念接轨。
1947年2月,毛泽东为刘胡兰亲笔题词:“生的伟大,死的光荣”。我不知道大家如何解读这八个字的内涵,反正我曾经为此心跳加速热血沸腾。但现在,我却分明觉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苦涩和沉重。如今,坐落于云周西村的刘胡兰纪念馆,已经是中宣部命名的“全国百个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之一。我想它不仅仅是对青少年进行革命教育的场所,还应该成为我们整个中华民族反思的基地。我们希望这里唤起的不只是千万少年的英雄情结,还应该有成人世界的沉痛与省悟。
否则,这种教育就很容易成为一种误导。
这一切都是为了孩子,而为了孩子就是为了我们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