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侮辱与被损害的
—读《西窗法雨》一得
单位发了几本书,涉及管理、励志、刑法和法哲学随笔,涵盖宽泛,包罗甚广,对于我院干警人文素质的提高和专业能力的增强都大有裨益。目前我在看的是《西窗法雨》,正看到《少数人的权利》一节,全书256页,而我目前只看到31页,如果就此发表感想,应属管窥蠡测,难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幸而此书属于随笔性质,通读全书固然畅快尽兴,而弱水三千只取一瓢也能醍醐灌顶,所以就不揣浅陋,谈一下小看法,当然,看到哪说到哪,只谈正在看的《少数人的权利》。
在这一节里,作者从纽约市政府对同性恋的认可谈起,落脚到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全节不足两页,文约而意简,读后却发人深省。作为长期被世俗主流道德观念、审美观念鄙夷排斥、抵触攻击的生活方式,在芸芸众生中,同性恋至少在目前无疑属于“少数人”,在秉承“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价值观的世界上,谁来关注这“一小撮人”的悲喜?
一提“同性恋”,以前国人皆曰可杀,视为异类,现在虽然人们的观念有所改变,但至少在中国的民间,“同性恋”一词还是一个带有浓重阴霾的词汇,甚至作为一种极为恶毒的骂人用语被广泛使用,至少—很多人把他们叫作同性恋“患者”,洪水猛兽,躲都来不及,没有往前凑的。即使偶尔一触及这个话题,也马上嘲笑攻击,好让别人相信自己不是同性恋。在一双双不屑的眼中,“同性恋”俨然成了精神病—一种形象更为龌龊、还手能力更为羸弱、可以作为廉价靶子随意攻击以标榜自己生活方式“正确”,还不会引起众怒的精神病。
打击少数以标榜自己正确,并急不可待地站在多数人的行列,以能够成为多数人而沾沾自喜,这种人虽然在每个国家都有,但我觉得,在中国更加突出!
西方人重个体,中国人重集体,重个体的西方人总是出桀骜不驯的狂人,如过江之鲫,他们思想独立,不向“主流”低头,哪怕被整个社会孤立,也绝不妥协。重集体的中国人总是出匍匐前进的阉人,他们爱扎堆,喜附和,好热闹,生怕被孤立,只有一头扎进人海中,才有安全感,才感觉自己是“多数人”,而不是“一小撮”,以为自己站在了道德高地,可以执舆论之牛耳,可以操生杀之大权,在集体无意识的伪宗教迷狂中,张开黑手,高悬霸主之鞭,对那“一小撮人”快意屠戮,疯狂蹂躏,在少数人的痛苦呻吟中,多数人拔剑四顾,意气风发,而我们却在英雄崇拜的情结中为这群刽子手树立雕像,丧钟为谁而鸣?!
爱扎堆的中国人,就喜欢打击不扎堆的中国人。爱扎堆的多数人,就喜欢打击不扎堆的少数人,于是就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多数人暴政”!这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在这条路上,以太阳的名义,黑暗公开掠夺!
一个屋子是否干净,不能看它的客厅,而应看厕所;一部法律是否民主、一个社会是否文明,不是去看它如何对待精英,而是看它如何对待犯人,如何对待“异教徒”,如何对待为主流社会所不喜欢的人!
其实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正如作者所说,“同性恋”之所以不招人待见,主要原因也只是“大多数人不喜欢”,除此之外,其本身并没有浣洗不净的“原罪”,那么只是因为“大多数人不喜欢”就可以在道德上丑化,在舆论上打击,甚至在法律上禁止吗?法律应该倡导某种生活方式而禁止某种生活方式吗?法律应该强行规定人们的生活姿态吗?法律应该统一人们的思想吗?社会应该是一个整齐划一的军营吗?很明显,在法律人眼中,上述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但为什么“大多数人不喜欢”能一度成为扼杀当数人权利的凶器?
开大卡车的人都会产生一种错觉,在高高的驾驶室里,他会感觉自己渺小的身体与巨大的大卡车融为了一体,似乎自己也因此变得高大了。人也一样,一旦融入人群,成为人群中的一员,就会觉得自己更有力量了,做起好事时更有力量,做起坏事时,也更有力量,而且由于法不责众,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免责。当然这只是一个粗浅的比喻,只是说明,人一旦成为了“多数人”,就有力量,至少自认为有力量,去伤害少数人!可是有力量的人,就可以公然或者隐晦地去打击那些没有力量的人吗?
文明的社会,在价值追求上绝不应止步于满足大多数人的“福祉”,而应让法治与民主的阳光照到每一个人的身上,而不管这个人是黑人、白人、还是黄种人,也不管这人是左撇子、右撇子还是双枪老太婆,同样不管,这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因为以上所说统统都只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做人的姿态,如果在今天,法律能因你是同性恋而惩罚你,那么明天,法律也可以因你是左撇子而收拾你!你或许会说,我会改掉“左撇子”,成为一个与大多数人一样的“右撇子”,从而成为一名“多数人”,可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区分标准是不特定的,它有可能是政治信仰,也有可能是出身来历,还有可能是身高体重!生命不能承受之重,请问,这些你都能通过努力改变吗?
所以,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人”!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剥夺的境遇!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有这样一段话:1945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对于和我们不同的人,我们可以在心里对他们有看法,但请不要让这种傲慢与偏见汇流成河,成为调控社会,左右千万人命运的道德预设或者法律构架,因为我们并不超然于法律之上,我们生活于这个世界之中,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一名可怜的少数人!当我们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某种生活习惯或者独特的生活方式而成为别人眼中的少数人,成为异类!
即使,退一万步说,多数人与少数人已成为固定的族群,我们是否就可以漠视少数人的权利,进而通过制定种种法律,一步步地剥夺他们的权利?如果说可以,那么,剥夺到什么程度?由于没有制约,理论上可以无限剥夺,就像希特勒剥夺犹太人,法西斯是多数人,而犹太人是无疑是少数人,多数人就可以把少数人一直剥夺到集中营和焚尸炉里,按照“多数人”的思想,这样的推论是符合逻辑的,但符合逻辑的行为未必是正确的行为,因为它不是一种“人”的行为,不符合基本的人道主义,因而是一种构成“反人类罪”的行为!
大自然中,鱼翔浅底,鹰击长空,万类霜天竞自由,金枪鱼不能因为鹰太“飘浮”而联合射杀鹰,鹰也不能因为鱼太“沉重”而集体灭绝鱼。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能温文尔雅地和持不同观点、操不同生活方式的人和谐相处,而不是一见到“非我族类者”就“叫器乎东西,隳突乎南北”,“不行仁善,专务杀伐”,奉行“丛林法则”,否则这个世界岂不是太可怕了吗?!
法学界有一句人人皆知的话: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的说话的权利!我想这就是多数人对待少数人应有的态度,生活方式,做人姿态上的差异不必非要生硬认同,强行统一,但在做影响少数人的决策时,一定要让少数人发出声音,表达观点,并认真倾听,最终融入法律和其它社会调控手段的的制定中。